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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病故引发欠薪危机,普陀区“调解+工会”巧促劳资共赢

转自:上海市司法局 2025-05-04 18:59:45

企业突发变故,股东陷入僵局,员工工资长期拖欠……如何快速化解矛盾,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近日,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携手区总工会,成功化解一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去世引发的集体欠薪纠纷,为8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助力企业重整运营,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劳动争议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案情聚焦:

股东意见有分歧,员工维权遇困境

上海某公司因原法定代表人突发疾病去世,股东间就公司控制权及财产分配产生严重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停滞,公司连续5个月拖欠员工工资。8名员工多次沟通无果后,在区总工会的顾问律师协助下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调解员翻阅相关材料后发现本案难点重重:一是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导致决策僵局,股东分歧涉及公司根本利益分配,调解需平衡多方诉求,同时公司缺乏有效法人代表,公司对外意思表示合法性存疑。二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困境的冲突,员工要求立即支付工资的法定权利与公司实际经营瘫痪、无支付能力的矛盾尖锐,若僵持不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双方利益;三是调解方案的可持续性有待保障,方案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债务清偿及新公司重组,需确保调解协议的切实履行,避免二次纠纷,部分员工留用涉及劳动关系承继,需明确新旧公司责任衔接。

调解破局:

法理情并用,巧解欠薪“死结”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三步走”策略,精准化解矛盾:一是证据固本,全面收集工资条、劳动合同等材料,厘清争议事实;二是背靠背疏导,调解员向企业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强调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同时督促股东以企业存续为重,尽快达成一致;三是联动协作,一方面调解员与顾问律师协同发力,安抚员工情绪,引导员工理性维权,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调解员主动对接公司股东,强调“企业存续与员工权益共生”理念,推动股东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经多轮协商,股东最终达成一致并制定“工资清偿+分流安置”方案:对于离职员工,公司一次性结清欠薪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留岗员工,由股东新设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就业连续性。调解员回访后得知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到位,企业运营已重回正轨。 

案例启示:

“调解+工会”,重焕企业生机

本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凸显三大亮点:一是联动机制显效能,人民调解与工会无缝衔接,为劳动者提供“少跑腿、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渠道,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二是法律刚性与调解柔性并重,以法律法规为底线,以沟通协商为桥梁,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避免诉讼“耗时耗力”;三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纠纷调解助力企业纾困,不仅帮助股东理顺管理架构,公司恢复运营,使企业重焕生机,更为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本案是普陀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近年来,普陀区司法局聚焦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重点领域,构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体系,成立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联合化解中心,推动纠纷化解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源:普陀区司法局

责  编|袁   琳

审  核|徐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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