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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解放日报 | 张锦枝:财自道生 利缘义取

转自: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5-04-08 17: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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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2025年4月8日《解放日报》第12版:思想周刊/文史/广告

在中国的思想文化传统中,义与利之间,义为优先级。《左传》《大戴礼记》都有“义,利之本也”的论述,《吕氏春秋》也有“义者百事之始也,万利之本也”的说法,《国语》还进一步强调“义所以生利”。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历代注家解读为,义利的对立是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分野。其实,孔子也肯定正当利益,主张裕民富民、先富后教。正如《荀子》所言:“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

明清之际,商品流通频繁,造就地方性的殷商巨贾。其中,以晋商、徽商为典型。明代文人谢肇淛在《五杂俎》中称:“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洋务运动领导者之一薛福成说:“中国地博物阜迥异诸国,前此善通有无者,有徽商,有晋商,有秦商,皆以忠实为体,勤俭为用,亦颇能创树规模,相嬗不变者数世。”

其中,晋商尤为重视契约精神和赏罚分明。大德通票号甚至支持以德入股,规定“伙计勤勉守德满十年,可顶一厘身股”。太谷曹家“砺金德”商号契约则注明:“掌柜若营私,罚没身股,永不复用。”晋商行会制定行业规范,强调“茶叶须足斤足两,掺假者逐出行会”,以集体道德约束维护行业信誉。

相较而言,徽商往往商而兼士、贾而好儒,奉行“财自道生,利缘义取”的信条,乐于商业互助。“婺源桃溪潘氏”就训诫“商贾虽谋利,然须以义为利”,明令商号利润拿出固定比例用于修桥铺路、助学济贫。《休宁吴氏经商条规》将“义”量化为具体经营标准,规定“一、子孙营商,须持‘忠厚’二字,斗斛秤尺务准官制;二、利不及三分,过则视为不义”。

清代晋商常氏家族在开拓中俄茶路时,恰逢西伯利亚灾荒。常万达暂停茶叶贸易,动用商队运粮赈灾,并免费救治灾民。沙俄政府特批其茶叶免税通关,常家“玉字号”茶行专营俄蒙市场数十年。《榆次县志》称:“常氏以义行商,利通欧亚。”

清末徽商程霖生在上海经营钱庄时,恰逢苏浙水灾。他主动减免受灾地区客户的贷款利息,并捐资购粮赈灾。虽损失短期利润,却赢得“义商”美誉,客户忠诚度大增,钱庄业务迅速扩张至全国。《歙县志》载:“霖生轻财好义,遇灾必赈,商界推为楷模。”

以义为基,利能长久。事实上,明清商业集团的“先义后利”,并非牺牲利益的道德说教,而重在通过制度设计,将“义”内化为商业规则,最终实现信誉增值、风险可控、利益可持续。

张锦枝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解放日报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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