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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昏迷前救下全车,法院用“法理情”守护良善

转自:浦江天平 2025-04-02 1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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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之际,

司机强忍不适将大巴车稳稳停靠,

用尽全力救下全车52名乘客,

随后陷入昏迷,

处于植物人状态。

司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怎样寻求纠纷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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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

臧师傅驾驶旅游大巴车,

载着52名乘客从上海浦东出发,

前往江苏盐城游览。

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时,

臧师傅突感身体不适,

视线开始模糊,

他用尽全力变换车道、踩刹车、拉上手刹,

将大巴车安全停靠应急车道,

随后陷入了昏迷。

送往医院抢救后,

他不幸被诊断为脑干出血。

后臧师傅的家人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

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

但其因病昏迷,

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因此未支持相关请求,

臧师傅家属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多次组织研判,

在调解过程中,

向臧师傅家属释法明理,

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

同时,考虑到臧师傅突发疾病

是在工作过程中,

且其行为在危急时刻

保护了全车52名乘客的安全,

法官充分肯定臧师傅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

应予以褒扬。

从情理上来说,

臧师傅应得到关联方的补偿或救助。

合议庭了解到,

臧师傅家属还在其他法院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

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

于是法官联合该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鉴于臧师傅的举动保护了公司免遭损失,

也与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宗旨一致

法院多次与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

沟通协商,

希望公司可以给予一定补偿。

调解过程中人社局也对调解工作

给予了大力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

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

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

臧师傅家属也自愿撤回了行政诉讼。

一、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让劳动者在因工作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分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工伤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符合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

法院在判定工伤时,除了上述法定要求外,还会结合工伤保险目的、工伤事故的特殊性、社会伦理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是否属于工伤排除情形,以凸显法律适用的平等保护。

二、当刚性法律遇上伦理冲突,如何寻找更优解?

本案中,臧师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忍着剧痛挽救了52名乘客的生命,行为无疑值得敬佩。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臧师傅的疾病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工伤,一方面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另一方面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本案面临的正是情感和法理价值取向的冲突。

对于本案而言,采取判决的方式或许不是最佳选择,我们选择了协同调解路径,在行政诉讼框架下联合民事审判力量、人社部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强调臧师傅的举动客观上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保障了乘客生命安全,也为企业规避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运营中断损失及品牌声誉等风险,最终企业主动进行了补偿。

三、法律不仅是规则的执行,更是社会价值的权衡

这起案件的处理,我们一致认为需要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臧师傅的家人需要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社会公众期待对“平凡英雄”的认同肯定。当法律的边界无法完全覆盖现实的复杂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更具温度的解决方案,积极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的价值,在于裁判的结果,也在于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司法的温度,体现在规则的坚守,也体现在对答案的最优选择。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止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落在人心之上。

施  政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当案件在法律与伦理中面临两难时,人民法院选择了一条创新路径:通过跨院协作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以法治方式实现对社会美德的托举。于法,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底线;于情,通过调解释放司法温度,不让善举寒心;于社会,以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司法理念,凝聚起“好人好报”的社会共识,生动诠释了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规则之治,更是以人文关怀培育社会良善的价值之治,让正义的实现,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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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曹赟娴、张淼堂

摄影:董雪皓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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