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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4月1日,我国公共安全治理体系迎来重要法治里程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通过“全链条”规范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公民隐私间构建起法治平衡支点。
科技飞速发展,图像采集设备系统也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在治安管理与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滥装摄像头、隐私泄露等问题也接踵而至,频繁刺痛公众神经。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社会亟待破解的难题。
民有所需,法有所应。《条例》恰似一场及时雨,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摄像头安装环节,《条例》严格界定了安装主体与安装区域。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合法的安装主体。而客房、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私密区域,严禁安装摄像头。
在管理环节,《条例》同样严格。谁装谁负责,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安装在哪儿由哪儿负责。以往一些商家面对偷拍事件,常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如今此招已行不通。《条例》明确规定,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一旦发现“红线区域”有摄像头,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在查阅环节,《条例》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视频图像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且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遵守保密规定。这就如同给数据上了一把“保险锁”,既能保证事实有据可查,又能防止信息被滥用。
很多人关注,《条例》施行后,个人能否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专家解读表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可行的,但务必注意以下关键事项:安装前应主动征得邻居同意或善意提醒邻居;安装时精心选择位置并调整角度,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尽量关闭自动追踪、录音等功能;安装后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总而言之,摄像头不应成为邻里间的“心结”,而应是安全的“护栏”。《条例》的价值,正是让这道护栏既稳固,又有度。
站在数字治理的新起点,《条例》不仅为摄像头“立规矩”,更为智慧社会建设立下法治标杆。当每个电子眼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每项技术进步都融入权利保护基因,一个兼具力度与温度的安全共同体必将逐步构建而成。这或许正是《条例》最深层的价值——用规则之光照亮技术应用的伦理航向,让科技发展始终行驶在以人为本的正确轨道上。
作者: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