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小丽(化名)入职某传媒公司成为一名主播,在未满18周岁的她眼中,主播是个光鲜亮丽的职业,可工作没多久,涉世未深的她就开始面临难题。公司安排的直播时间均为深夜至凌晨,昼夜颠倒的作息、高强度的工作节奏,逐渐地,难以承受压力的小丽精神上产生严重焦虑,甚至有了自残倾向。 小丽无奈向公司提出离职,可离职后公司并未支付前期应允的薪资。2024年9月,多次讨要无果后,小丽向金山区检察院求助。考虑到小丽维权能力较弱,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为小丽申请了法律援助。其后,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该传媒公司,调取了直播合作协议、招聘信息、直播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等材料,详细了解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小丽向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立案后,金山区检察院同步向区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参与了区法院组织开展的诉前调解,在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后,最终该传媒公司和小丽达成和解,传媒公司向小丽支付了补偿金3000元。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尚未成年的小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涉案传媒公司在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且直播时间长、强度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产生了现实影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小丽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传媒公司应当提前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然而,该公司在未取得小丽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其注册了直播账号。 此外,在实地走访时,检察官还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其后,检察官将线索移送区文旅局,区文旅局约谈该传媒公司并责令其对已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 同年11月,金山区检察院向该传媒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严格审核主播年龄、规范构建用工环境、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强化员工法治教育等建议,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随着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兴起,主播这一职业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小丽的情况是否只是个案?其他MCN机构(专门从事网红经济运作的机构)的经营是否规范?该案暴露出的直播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检察官的思考。 通过对辖区内的部分MCN机构开展走访调研,检察官发现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部分MCN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经营不规范、招录未成年人主播等问题。 为进一步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2024年12月,金山区检察院联合公安金山分局、区文旅局、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召开座谈会,邀请辖区部分MCN机构负责人参与,就如何强化各方责任、规范未成年人网络直播行为、肃清网络直播风气进行深入交流,合力合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下一步,金山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共同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