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管,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示范、警示和指导作用,严格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现公布本年度查处的5个辐射安全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上海某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反映某公司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发现该公司现场共有7台Ⅲ类射线装置,其中6台使用,1台封存。经调查,使用的6台射线装置中有3台属于生态环境部公示的豁免类射线装置,其余3台射线装置未豁免亦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许可证制度让监管部门能够对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关于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标准和规定。对于射线装置是否属于豁免管理,需严格与豁免文件中相关机型的型号、最大管电压管电流、外观尺寸、出厂时间、备案时间等要素进行比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本案立案日期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实施之前,处罚决定书出具日期在其实施之后,按照原先适用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金额为1.8万元,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处罚金额为1.27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最终适用了后者,裁量既合理、合法,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上海某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全国核技术利用平台上对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1台牙科X射线机,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主要用于医疗服务,该公司未在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2023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注重执法效果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执法人员首次尝试在辐射领域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并成功利用全国核技术利用平台精准发现问题并形成案件。同时,本案中的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从业人员缺乏对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了解情况后积极践行“执法+服务”理念,“手把手”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编制,帮助该企业在4天内就完成了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上海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徐汇区龙水北路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动物治疗活动,在诊疗中会使用一台Ⅲ类射线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射线装置使用记录和射线装置场所剂量自行监测记录发现,该单位有两名辐射工作人员,但仅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射线装置场所剂量自行监测操作者也必须是辐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前须经培训合格、体检合格和配备外照射个人剂量仪等相关程序。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在操作射线装置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使用情况,配备个人剂量仪,按期送检,留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该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该单位的辐射工作负责人(老员工),另一名是经体检、考试、培训合格等程序后新入职的辐射工作员工,在新老员工交接辐射相关工作时,没有给新员工额外配备外照射个人剂量仪。相关单位应引以为戒,增强辐射方面法律法规意识。
上海某医院改建、扩建使用设施和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在对辖区内某医院开展辐射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使用三台X射线装置(1台CT、1台DR和一台牙片机)。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牙片机改为口腔CT,以及扩建一间CT间并新装一台CT装置。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改建、扩建使用设施和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44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目前民营医疗机构在日常生活中日渐普及,从业人员多为医学专业背景,普遍缺少环保管理专业管理人员,辐射安全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常出现将《放射诊疗许可证》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相混淆,对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变更等手续不熟悉,通过该典型案例的查处,对临港新片区诊疗行业(医院)射线装置使用活动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执法办案起到普遍指导意义。
上海某精机(上海)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精机(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精密设备的销售、安装等业务,2023年10月12日取得销售、使用工业CT装置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于2023年10月16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2023年11月17日该项目完成环评自主验收并在网上公示。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调阅其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中无客户现场使用工业CT装置的防护情况记录及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自行监测报告,其监测报告引用了2023年7月19日上海XXXX功能平台有限公司两台同品牌工业CT装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检测报告(编号:RP检字第20230714002501),而上海XXXX功能平台有限公司非该公司客户,检测的两台CT机型号均不在其环评批复的销售使用型号中,其实际于2023年11月30日在客户现场进行了安装调试工业CT装置,该行为构成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销售、使用工业CT装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3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单位是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其使用工业CT项目的场所应在客户现场,而企业为尽快开展业务,用相似设备的工作场所来作为其验收的场所,导致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处罚,教训深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及普法教育,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按实际情况重新开展环评验收。因此,该案对涉及II类以上射线装置销售、但使用场所在客户现场的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