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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群租不可为,TA们开展连续治理

转自:上海静安 2024-11-16 19:19:12

群租房由于居住人员多、用电超负荷、通道狭窄且疏散困难,火灾隐患极大。近日,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的执法人员接到有关线索,辖区某弄某室疑似群租,该室居住人员回来较晚,上下楼梯等声音嘈杂,令该栋居民感到困扰。

*现场勘查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勘,在现场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某弄某室现场情况已触犯违法违规要件。遂立即开展现场取证工作,制作文书并联系房东等事宜。

执法小贴士

群租的定义是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将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认定群租的法律依据、罚则:

一、《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22修正)

第十五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九条 (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三、《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内,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综合治理范围:

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5、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执法人员依序稳步推进综合治理,积极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024年以来,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始终对群租行为保持持续高压态势进行治理,切实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临汾路街道采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