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
忘记密码?
模糊搜索
作者搜索
标题搜索
正文搜索
摘要搜索
查看新版>>
登录
注册
首页
政情
上海一周
伴公汀
@康平路
大国之道
直通200号
区情
十二公民
浦江眼
前沿风
郊野笔记
上海屋檐下
观点
观见
时评
上观学习
思想汇
法治
反腐记
说法
案页
国内
港澳台
北京来信
经济
任我行
财经连线
城事更新
产业观察
金融区块链
流量研究所
市场解码
科教
教育在线
创新之城
体育
运动+
健康
医声医事
哎哟不怕
文化
文化观澜
文艺清单
海上记忆
朝花时文
上书房
海外惊奇
民声
民声直通车
上海辟谣平台
人民建议
问答
深度
纵深
访谈
原点
国际
世界观
大局观
长三角
华东局
视觉
在场
图数图说
见识录
大视界
数据
数据洋葱
天下
早读
时事
纵览
话媒堂
上官河
要闻
时政要闻
品牌
大区势
企示录
一起来
金融圈
车天下
大健康
文创+
专题
直播
上观号
电子报
解放日报
文汇报
新民晚报
上海日报
新闻晨报
上海法治报
社区晨报
东方体育日报
文学报
浦东时报
新民周刊
上海宣传通讯
我的位置:
上观号
>
上海税务
>
文章详情
【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转自:
上海税务
2024-11-14 11:31:4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