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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毓家|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范式与举措完善——基于广东三大自贸区的法治研究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4-11-14 07:46:37

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以司法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持续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提升区域合作效益、湾区地域优势密切交流等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司法协助机制中的信息壁垒、统一规则中的现实困境、司法规则衔接中的效率低下等疑难问题。针对此现实困境,本研究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中涉外(港、澳)商事纠纷的司法规则衔接问题,基于对广东省广州、珠海、深圳实地法治调研的项目成果,以三所代表性自贸区法院中涉外涉港澳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三地涉外律师、内外贸企业、社会旁听人员为调研对象,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就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从“广东范式经验”中观察总结未来立法、司法和多方持续协同助推区域规则衔接的发展进路,并在走访发现实践难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其法治合作的底层逻辑,最后提出多元解决对策与进路建议,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与稳步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建言献策。

引言
近年来,广东省涉外(港、澳)商事业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新的解纷需求,深入了解典型纠纷的审判情况和司法衔接的主要特点,有助于法学研究者把握新形势下的法律变化。
本文以广东省广州、珠海、深圳三地的三所代表性自贸区法院(以下简称为“A法院”“B法院”“C法院”)为主要调研场所,通过开展以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题的实地法治调研,获取了一系列宝贵的资料数据。
在检索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探查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发展现状和制度实践进展,总结广东省的法治创新做法,发现该领域司法衔接与法治合作的疑难问题和现实困境。在深入剖析逻辑成因后,本文尝试探寻立法司法法治进路、多方协同推进制度完善、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的妥善因应之道。
本文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在查阅一定数量的法院官方文件和卷宗案件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同时,以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为主要调研对象,对相关领域的律师、内外贸企业主体、社会旁听人员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并对所获数据进行总数统计、平均数统计和显著性分析处理,得出尽可能严谨的结论。
展望未来,本文从法治层面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环境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相信大湾区涉外商事司法实践将会取得更大发展,通过加强各方合作,加强司法规则的衔接,协调冲突解决的涉外关键问题,不断提升司法人员合作的意愿信心和专业能力,为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
一、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问题概述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创新型城市群,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由贸易政策给商事活动带来了很多新的特点和需求,具有涉外因素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于该地区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
大湾区经济发展概况

自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以来,湾区经济发展呈现出愈发强劲的势头。《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统计手册2023》中粤港澳各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经济数据显示,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超13万亿元人民币,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朝着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既定目标加速前进。其中大湾区内地9市地区生产总值104681亿元人民币,按2022年平均汇率折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约24280亿元人民币,澳门特别行政区约1470亿元人民币。同时,湾区的全要素生产率连续多年保持较高增速,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如果把大湾区作为一个经济体,其发展情况足以排到全球前10位。在经济发展方面,该地区日益展现充沛活力和巨大潜力。

(二)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特点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其商事活动涉及跨境交易、融资、投资等多个领域,在商事纠纷方面,具有地域性明显、法律制度差异大、多元化的诉讼主体、跨境执行难等特点。
1.地域性明显




粤港澳大湾区由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组成,每个行政区域都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因此,当湾区各地人员流通进行商事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商事争议时,可能会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地域差异和冲突导致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
2.法律制度差异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和关税区,因此纠纷解决也难免涉及商事规则和司法制度的差异问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英美普通法体系,而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体系,而广东省则更多地采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在更好地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的同时,制度差异催生的机制性障碍问题也潜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影响着各方权利的保护和法律适用的平衡。
3.诉讼主体多元化




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活动涉及不同类型、不同国籍、不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文化差异、语言障碍和法律理解上的差异等,对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也有更多元化的需求和利益诉求,给解决纠纷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4.跨境执行难




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执行难。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纠纷的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较难在内地得到行使,而内地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也存在执行难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审查。这对于当事人和司法主体来说,都会增加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概念

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实现各个城市之间商事纠纷案件的无缝对接和高效审理。关注大湾区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可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特别行政区、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
所谓“衔接”,即在本法域规则与外法域规则之间建立联系和关联,在本法域规则继续适用的同时使外法域规则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在本法域适用。
基于前述经济发展势头以及湾区商事纠纷的特点,为了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司法人员的协同,推动简单快速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提高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着力构建跨区域的司法合作和规则协调的衔接机制确有其必要性。
二、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阶段性成果
广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等主体在此开展商事业务,随之而来的是涉外商事纠纷的逐渐增多。然而,由于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商事司法规则存在差异,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衔接成为大湾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对相关地区和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作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过该文件发布后较长时间内的实施发展,内地与港澳协商一致,选择了灵活便捷的“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内地与港澳签署司法协助安排,然后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刊宪或者完成本地立法,既实现不同法域的诉讼规则衔接,又确保司法协助安排与本地法律的衔接。
尽管实地调研发现司法规则方面的衔接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情况和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但是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以司法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持续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不仅为港澳居民、企业入粤从事商事活动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司法保障,也为下一步落实其他机制对接铺垫了良好的基础。

(一)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典型应用

近年来,大湾区商事审判中涉及规则冲突及解决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反映出在推进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中,在广东省这一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核心地区内,以A法院、B法院和C法院为代表的自贸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域特色,与湾区其他地市互联互通的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
本研究也着重关注上述三个法院的司法规则衔接情况,以之为典型深入分析,总结阶段性应用成果。
1.司法规则衔接提升区域合作效益




司法规则衔接这一重要过程的深化,在局域的司法互联互通中获益。在借鉴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诉讼规则后,A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涉港商事案件属实申述规则适用规程》等文件、与香港大学等高校合作,在规则衔接制度构建方面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与之呼应的是该法院涉港案件较多;B法院率先提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直接对接司法协助的建议,自2021年9月中央正式出台《珠海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来,落实高效利用“域外法查明通”平台等措施,已多次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理案件,为“域外法查明难”等涉澳司法规则衔接难问题打通“梗阻”,经过多方努力,进一步提高了涉澳诉讼效率,也因此该法院处理案件中涉澳因素占比较多。
C法院从“诉讼+实体”二元同步打造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体系,构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事诉讼规则的制度对接,让涉港商事诉讼可预期、更便捷,因此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涉港因素也随着地区间司法规则衔接紧密度的提升而逐渐增多。
2.湾区地域优势密切典型案例交流




以B法院为例,作为大湾区法治建设与改革的主力之一,它大力推进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一大批典型案例入选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在钟某华、曾某良申请追加邱某云等被执行人一案中,B法院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查明,中河公司股东为邱某云、谢某华,认购股款以现金缴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而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规定,债权人仅有权请求股东向公司出资,无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邱某云和谢某华作为中河公司股东无须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B法院依法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保护澳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维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在澳门华人银行诉周某华、尹某艳金融借款合同案中,根据《借款契据》约定,案涉合同条款争议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麦某业出具《法律意见书》,查明案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9/2006号行政命令相关内容。本案中,B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审理跨境商事合同纠纷,认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障跨境金融交易秩序。
在梁某诉王某、珠海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关于梁某与曾某的扶养关系问题,因梁某与曾某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其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定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可形成收养关系,且收养关系的设定需经法院判决。由于梁某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与曾某之间形成收养关系的证据,经法院释明查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后,梁某撤回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案中,B法院准确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言之,各法院互利互通的地域位置便利度以及地区间的司法合作衔接的紧密度对涉外商事案件受理和审判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一批批带有地域特色的典型案例也促进了大湾区“类案同判”机制的实践,大大推动了法律适用标准和规范裁判尺度的统一。

(二)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现实基础

深化海峡两岸及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一系列措施已然取得一定的成果。在深化了司法互助机制后,即使未进行上位法或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则的统一,也可以完成粤港澳不同法域间的商事判决异地“流通”,达到协调法律制度体系的目的。正如在2017年和201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这两个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判决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在202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中央与地方皆组织健全海峡两岸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高层论坛、互访等交流机制,创设粤港澳大湾区案例研究基地、司法案例研讨会等合作新平台,深化司法交流互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分别签署了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统筹推进内地与港澳司法深度合作。持续推进国家法官学院与港澳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加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培训。同时,探索选任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港澳台同胞参与国家法治实践。为促进港澳青年积极融入国家法治建设,推出了港澳法律生内地实习项目,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法律人才研修班。
以上现实举措及成效,都为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制度支撑

为了深化区际司法协助互助,内地与港澳签署了13项司法协助安排和1项司法协助文件,并着力健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其中,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3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司法协助安排,实现了90%以上民商事判决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良好成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司法协助网络互通平台,实现民商事案件送达取证全流程在线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珠海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深圳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等多项司法文件,筑牢制度保障基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清单+台账”方式推动46项改革举措的落地和成果孵化,累计形成20余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落细。
综上,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内地人民法院与港澳签署合作纪要,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贯通工作格局。在阶段性成果的取得中,大湾区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深化司法规则联通、机制贯通、人心融通,共同提升区域合作的能级量级,以制度型开放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湾区经验。
三、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疑难问题
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涉外法治工作面临日益增长的风险和挑战。法院在执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新发展模式的确立、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亟须更新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法。
前文归纳的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特点,对于建立有效的司法规则衔接机制提出了挑战。经过实地走访及访谈信息的整合,分析得出法律体系的差异协调问题和跨境司法合作难题,归纳出以下较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一)
司法协助机制中的信息壁垒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建设与司法衔接的关键是消除不同法律体系信息壁垒、促进规则相互融合。虽然各地法院之间达成了一些司法合作,但是其信息资源共享还有待加强,亟待建立起更加高效的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关键信息的互通,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主要问题有三:首先,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协助机制中的信息交流可能会受到这些差异的限制。例如,在调研中,研究组了解到,A法院在审判中遇到内地法律制度不承认或不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定法律条款或程序,可能会导致信息交流的障碍。其次,语言和文化差异也可能成为信息壁垒的原因。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司法协助,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翻译或理解上的障碍。此外,由于司法协助涉及敏感的个人和机构信息,各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标准,这也可能会阻碍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要想克服这些信息壁垒,关键在于各地区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及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地法院应共同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对涉港澳及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动态等审判信息的定期互通。如此方能有效预防平行诉讼和执行的重复,确保司法效率和公正。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即需要同时解决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以及高效管理这一信息共享平台等问题。

(二)
统一规则中的现实困境

各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一致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规范和裁判理念。这些规则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而司法规则的不统一可能在多个层面上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公众的信任。
以“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为例,当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时,不仅削弱了法律判决的可预测性,还可能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这种司法结果的不一致性也会给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准备和诉讼策略制定方面带来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实践中的困惑和挑战。
此外,不统一的规则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案件因为缺乏明确的管辖标准和审理程序而经历重复审理,这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处理时间,还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在涉及多个地区的跨境商事活动中,这种不统一的司法环境还可能成为商业往来的障碍,影响区域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跨区域商事纠纷案件的高效处理需要建立在统一司法规则上,广东三所自贸区法院之间的司法理念、粤港澳三地法院在适用法律及案件审理程序的协调与统一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至今仍有较大进步空间。在大湾区内,商事纠纷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城市,由不同法院审理,因此急需制定统一的司法规则来明确各法院的司法衔接方式,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理和一致性判决。
本次调研选取的对象——广东省A法院、B法院和C法院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审理中承担重要角色。它们在2019年12月曾签订《关于构建跨域立案、跨域调解、跨域庭审和共享司法资源等诉讼服务机制的协议》等文件,探索自贸区法院协调协同发展新模式,助力提升区域社会治理的一体化水平,并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等措施,努力克服统一规则的现实困境。C法院为此设置了由院长对须统一裁判标准的类案、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或干预过问情节的个案予以监督的制度。同时,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细化类案检索标准要求,强化案例指导参考功能,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以克服司法规则衔接中的现实困境。
然而,上述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和成效仍有不足,深挖分析则可暴露出司法理念和实践的差异、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的多样性、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对于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和个案监督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指导原则等司法实践难题。

(三)
司法规则衔接中的效率问题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速度还有待提高。尽管A、B、C三个法院都在不断努力推动案件审理的快速和高效,但由于法官员额的缩减、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理难度的增加,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和耗时。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1.新系统新模式的跨境应用受阻




A法院创新智能司法系统,主要针对速裁类型物业费、知识产权、银行信用卡等,智能生成裁判书的一部分(当事人信息、证据等),但对于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官的帮助不是特别大,一些疑难的案件点仍需要法官自己结合各国法律进行梳理。
同时,法院对人工智能判案模式进行创新。但法官表示,在可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法官。案件千差万别,涉外案件更是牵涉甚广,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而人工智能无法完全照顾到案件审判的这一特性。
2.高效司法协助新模式的推广不足




C法院在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资格确认、授权委托见证、委托送达等方面探索了更为便利高效的司法协助机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在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域外判决方面,已尝试了一种更简单的登记机制,以便利判决在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的自由流通。然而,这一模式在试运行成功后并未得到大范围推广,可见示范典型推广力度不足也是法院审判效率无法提高的障碍之一。在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诉讼对象的管辖权和提供服务等领域,探讨了更容易和更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以提高外国诉讼的效率。
四、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发展进路

(一)
“广东经验”

广东省A、B、C三个法院在《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就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作出指导,是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先行先试的一次重要实践。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司法规则的有效衔接、域外创新机制的对接,并提高了跨境商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使大湾区的法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为区域内的商事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司法制度保障,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大湾区的整体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1.法律人才自由流通,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生态圈一体化




尽管一些合作区仍属内地法律管辖,但从中央部署的“构建与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发展目标来看,在“一国两制”基本原则和框架下,可以把横琴视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四岛”。其他自贸区地区亦是如此,区域内外法律人才资源自由流通。
由表1可见,大湾区法院在司法规则衔接发展方面对“人员”与“人才”有较高的关注度,三个法院依据自身需求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港澳法律人才深入交流,从而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在审判、送达、执行规定衔接方面的障碍,以“人”带动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大湾区法律服务生态圈的形成。
2.解决人员配比困境,探索审判资源精准配置模式




C法院打造“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N名法律实习生”的模式,优化团队配置,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序衔接已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科学精准配置审判资源,提升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表1  广东省A、B、C三个法院的重点做法与主要经验汇总表
除此之外,C法院法官还表示,在2020年之前,C法院曾经吸收了美国民商事案件诉前强制答辩的环节,在C法院尝试实行这种制度安排,以解决“案多人少”的审判效率困境,即强制要求被告答辩,否则承担罚款等不利后果,但在实践中受到内地律师的抵触,认为法院不合理地给予了被告更多的义务,最终法院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整,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如下:
为提高审判效率,C法院法官仍可以提前与被告沟通,提醒其尽可能围绕原告的诉请准备答辩观点以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同时将其发送到小程序“移动微法院”,可以方便原告在开庭之前掌握被告的主要观点,通过这样的方式替代强制答辩。针对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还会安排庭前会议,明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意见,以便提高正式开庭的效率。
基于以上举措,2022年至2023年5月,C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结涉外商事案件3695件,办结率达80.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2次,讨论案件47个。2022年,C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6.4个月。C法院一系列举措的成效显著,但由于现实困境的存在,距离高效审判仍有一定距离。
3.特色跨境诉讼规则组合衔接体系




此外,C法院司法规则衔接的核心是,逐步形成一个系统化的跨境诉讼规则的衔接体系:从诉讼程序方面,C法院吸收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法律,强调程序公开公正、法院主体地位、当事人诚信诉讼等;在其有较多经验的送达方面,可以将当事人点交、代理人点交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司法规则衔接;在答辩程序中,吸收香港特别行政区诚实申辩的规则。从实体规则方面,选取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了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代理合同、保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共8类跨境商事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陆续以白皮书形式发布,从而逐步形成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的全覆盖,形成完备体系,其中,采取“纠纷类型列举+负面清单”方式,即将审判相似性合并,将不同之处列出来形成跨境法律规则的“负面清单”。

表2  三个法院港澳陪审员基本情况

表3  三个法院港澳特邀调解员制度概况

表4  三所法院接收港澳实习生情况

A法院同样采取措施加速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与C法院类似的是,其借鉴澳门特别行政区诉讼规则,在全国率先出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适用该规程成功调解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内地执业全国首案。其司法规则衔接的特色是:探索出事实清理、证据开示、类案辩论等多项诉讼规则衔接创新成果,在涉外商事多元化解中探索形成了“N+4+2”的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其中,“N”即指在坚持我国内地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持续探索借鉴港澳诉讼规则;“2”即指打造“2个”粤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平台;“4”代表创新“4种”港澳人士司法参与渠道为解纷人员队伍建设拓宽了路径。4种渠道除了上文提到的全国首聘了港澳的陪审员制度(详见表2),以及创新了涉港澳案港澳台案件的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形成“内地+香港”调解的双调解模式(详见表3)以外,还有两种衔接渠道:一是,建立港澳专家咨询机制,通过对口咨询机制的完善和搭建,探索由域外法律专家来进行域外法律查明;二是,建立港澳青年法律实习生和司法实务交流的基地(详见表4),截至2023年7月A法院已累计经接受了66名的实习生前来实习,参与内地司法实践,拓宽三地司法交流。经过一系列的经验探索,A法院成功发挥了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的主力军作用,链通诉讼、仲裁、域外法查明、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构筑全方位法律服务生态圈。
珠海合作区则更关注于采取法院与其他机构组合衔接的模式,推动建立跨境法律服务“一站式”新模式,打出跨境法律服务“组合拳”,有效促进了法律规则的衔接和粤澳司法的深入交流合作。珠海(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起,持续为港澳企业、居民等提供差异化、一门式、精准式的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此外,“一站式”澳珠跨境仲裁合作平台在处理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案件方面表现突出,案件数量在全国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建设“一站式”跨境公证服务平台,珠海公证处设立“商事登记澳门投资者公证服务专窗”,面向澳门投资者率先提供“商事登记+公证”一体服务。提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立“港澳陪审员+港澳调解员”联动解纷模式,探索速裁快审新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
基于大湾区社会环境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粤港澳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改革大有可为,各地区法院应互相借鉴有益经验,增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信,为促进大湾区法律规则融合发展提供有力参考。

(二)
立法方面的进路分析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是“一国两制”前提下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法系不同,其法律理念、法律体系、法律解释以及立法和司法等诸多领域都呈现出一系列巨大差异。毋庸置疑的一点是,现阶段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的制度冲突等亟需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该问题也恰是顺应对外开放、国际化趋势下对优秀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吸收和制度完善的应有之义。
1.法院作用发挥,保障立法理念创新与实践




司法机关不仅是法律执行者,也是立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各自贸区法院应当通过研究国际规则和实践,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工作,为涉外立法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法律与国际标准相符并适合国情。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参与涉外法律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草稿,以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同时,加强国际法律交流合作,提升我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法律体系国际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
2.中央地方分工立法,完善协调机制




当前,学界在探索大湾区三地在民事司法合作模式、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和赋权方式等问题上的讨论愈加热烈,涌现出众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立法策略方面,已经达成了一些初步共识:可以由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统筹,以特别授权等方式平衡大湾区三地政府行政权力与行政层级不对等的情况,通过大湾区三地协同立法来促进大湾区民事司法合作与法治建设,在自贸区有机有序地衔接港澳和内地的先进规则制度。
3.规则衔接港澳接轨国际,打破信息壁垒




在制定修正案时,不仅需要总结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经验,还需注意及时吸收域外审判经验。可参照以往优秀成果经验:通过部分吸纳国际公约相关规则,如平行诉讼处理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进一步提高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国际化水平,使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和标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原则情形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域外审判经验和规则也是我国积极落实公约、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立法体现。

(三)
司法层面的进路分析

积极推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的司法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涉港澳商事纠纷互通机制,可以强化与港澳地区在商事司法领域的衔接。持续完善粤港澳三地对相关跨境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仅有利于持续提升大湾区涉外商事司法的互助互信,也将会综合提升三地法院在国际商事审判领域的司法吸引力、声誉和公信力。
1.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助力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的多样性衔接




我国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及20多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友好交往关系,签署70多个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先后有60余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到访我国法院。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发展,接下来可以进一步召开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推动形成更多成果性文件,以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形式促进经验和信息共享。
同时,共同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审判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鼓励开展裁判规则比较研究和交流互鉴,共同寻求与域外地区的司法实践相适应的规则,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和规则,广泛凝聚法治共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案件处理的高效性,从而更好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2.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化解管辖执行等衔接矛盾




我国与82个国家签署了170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近30项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并与130多个国家达成司法合作。大湾区法院应当积极推动两岸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加强在证据调查、引渡、移交被判刑人员、没收、查封、扣押和归还非法所得等领域的合作。
通过国际协助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涉外诉讼阶段,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更好地化解管辖权冲突、域外承认与执行困境等程序和实体问题,促进涉外商事纠纷的及时解决,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治环境,为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注入新的活力。
3.拓宽司法合作渠道,统一跨境裁判标准




健全大湾区法官培训、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案例交流共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等,促进增进司法互信。例如:为深化粤澳司法交流互鉴,深度参与粤港澳司法研究创新基地、研讨论坛等合作新平台,B法院协助珠海中院开办首届珠海法院跨境司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深化司法交流互鉴,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来访,共同研讨诉讼规则衔接等课题;受邀选派涉外审判法官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工作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授课;常态化接收港澳高校学生参与审判实践、前沿课题调研,打造粤港澳法治人才培养特色品牌。
创新形式,邀请更多域外专家组成专业团队到大湾区进行培训和走访,与专业人士之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完善现行港澳地区律师在大湾区内地执业制度,利用其对本地法律的熟悉优势,助力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准确高效;推动建立陪审员、调解员执业统一资格认证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外籍法律职业人员和港澳法律工作者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港澳陪审员、调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等协助解决跨境纠纷优势。

(四)
多方协同推进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协同、合力推进。
1.法院角色:搭建平台互助,合理分配管辖权




主动搭建法院间的司法协助平台。例如:B法院获得最高法院授权,通过司法协助网络互通平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直接对接办理相互委托送达和取证,实现全流程在线完成,琴澳点对点司法协助,集中办理法院的涉澳司法协助案件,让创新模式的效能辐射珠海,推动打造涉澳司法协助示范地。应注重充分利用互相借鉴和学习的机会,通过合作建立共同的司法标准和先例,以提高涉外商事纠纷的司法实效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查,确保管辖权的合理分配。在积极进行司法协助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有助于减少因程序复杂性而引发的管辖争议。同时对于人为制造联系点以获取管辖权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2.其他主体




除了司法部门需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设,简化诉讼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快速、有效和公正处理,加强沟通、分享实践、建立共同的培训项目、合作解决跨境司法合作问题之外,还需要其他主体力量支持,多方协同推进。
例如,C法院搭建的“金融云审”和“知产云审”平台,一键立案、区块链校验证据材料、一键生成裁判文书,打造金融和知识产权两类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实现国际商事纠纷快速便捷的“云端审理”。而该系统的进一步研发还需要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其他主体合作:该系统需要联通法院办案系统,基于区块链等技术,与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证处、企业等多端主体链接,全面提升数据的协同利用率。在立案、调解、送达、庭审、判决等多节点上实现全流程线上数据共享、协同工作,打造多类型的金融和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批量处理方案。
又如,B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该模式升级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实现在线调解、云端审判、指尖执行,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扫描案卷及文书材料8732件,随案电子卷宗2783宗。
除上述措施之外,C法院也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示系统的“网上查询”更新功能,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登记平台查询见证过的信息或委托手续直接认定通过,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费用成本,也将大大缩减了C法院涉外案件办理的周期。
这些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达成的成果,需要港澳台及外国籍当事人、律师及外单位组织的配合。因此,推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发展需要多方协同推进,包括政府部门、法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方的合作。可以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协同对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创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机制,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1)政府角色:联合协助工作,智慧模式增效
政府应该在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推动司法协助机制的建立,建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合作协议和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适应涉外商事案件特点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和平台,进一步推广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如对在线授权见证、网上开庭等环节功能区的完善进行政策鼓励、资金支持。
(2)法律机构角色:提供专业服务,拓宽衔接途径
各地的律师协会和法律机构应该加强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途径,减少因地域限制而产生的管辖权争议,促进司法服务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此外,拓展域外法律查明等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如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支持港澳专家在广东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3)公安机关角色:执法共享情报信息,保障司法衔接成果
各地区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积极建立、启用联合的情报共享平台,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捕和打击,以便法院更好地处理跨境刑事案件。
(4)学术和研究机构角色:贡献社会群体智慧,缩小理论实务偏差
法律研究基地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可定期举办研究涉澳审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等方面的学术论坛,进一步整合社会智慧。学术界和研究机构可以提供有关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目前,各法院都有相应的法学政策类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学术界可以通过实地调研汇集规则衔接的需求和通过课题研究提出推进规则衔接的建议。因此,有关公权力机构应重视发挥学术界作用,推动调查研究,共同推进珠海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体系。
(5)律师角色:充分利用司法协助平台,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律师应当为不同情况的当事人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思考维度和诉讼工具。可以协助涉及两地纠纷的当事人充分对比在内地和内地外地区两地分别起诉的诉讼优势和不足,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商业诉求、更有针对性的跨境诉讼服务方案。
(6)科技企业:升级低成本司法技术,破解效率低下窘境
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这一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程中,科技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提供包括数据共享平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电子证据管理、跨境法律服务平台以及教育培训与知识共享等技术支持和应用解决方案,促进司法服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这些技术应用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成本,还增强了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为区域内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
面对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和关系复杂化的问题,如何有效实现解纷效率和公正性的平衡?在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探究“一国两制三法系”这一制度性差异和广东省地方法院创新司法衔接机制的成效,促进大湾区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融通,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现整理实地调研所得的详细数据撰写形成本研究成果。
在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文献报告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后,调研组通过收集广东省三所典型自贸区法院的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数据以及相关案例,对审判的总体情况、衔接机制的主要特点和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司法协助机制中的信息壁垒、统一规则实施中的现实困境、司法规则衔接中的效率问题的形成及影响等。调研中,调研组通过访谈明晰了三所法院在司法规则衔接方面作出的经验成果和教训不足,结合对广东省在贯彻《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的分析,分别从法院作用发挥、中央地方分工、涉外送达机制、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四个方面探寻维护当事人利益、疏解法院诉讼压力的立法发展进路,从加强国际司法交流、深化国际司法协助、拓宽司法合作渠道三方面探寻司法发展进路,强调多方协同推进的重要性。
在努力克服因调研时间有限、法院对部分内部文件保密的纪律限制导致的样本不全、数据偏差、对象主观性等局限性的基础上,本研究成果以基本结论、问题发现以及改善建议三方面为主体内容,旨在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有助于用法治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针对行文过程中少量使用的概括性表述及推测性数据,仍需通过后续阶段的调研提高数据准确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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