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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消费 | 汽贸店收钱不交车?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转自:交汇点 2024-11-13 20:30:42

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案”说消费》系列,一方面,以身边真实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曝光不法商家消费侵权行为,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知识、洞察消费购物陷阱,探寻理性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和维权参考;另一方面,透过消费维权案例观察江苏各地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招实策”,协助相关部门持续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助力全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案例一:商家推荐的数据线无法使用

案情简介:

10月,市民周先生(化姓)在新北区一家数码店购买了一根转换器数据线,花费了20元。然而,当他尝试使用数据线时,发现它无法正常工作。

于是,第二天周先生返回数码店,希望商家能够提供退换服务。但商家表示,如果要换新的数据线,周先生需要额外支付10元。

周先生对此感到不满,因为数据线是商家推荐的,而且说好与手机兼容。现在不能用,又说加钱买另一种?周先生顿时有种被欺骗的感觉,也失去了对商家的信赖,于是直接要求退货,但商家拒绝了他的要求。多次沟通无果后,周先生向新北消协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北消协薛家分会迅速响应,指派专人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在调查过程中,商家解释,周先生最初购买的转换器数据线并不符合其手机的需求,而他们现在推荐的这款数据线才是真正适合周先生手机型号的。商家还提到,这款数据线的成本高于原先那条,因此需要周先生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

视觉中国供图 图与本案无关

尽管商家的解释看似合理,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周先生是在商家的推荐和引导下购买了最初的数据线。现在不能使用,商家应负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商家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同意周先生退货、退款,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周先生在商家指导下购买的数据线与手机不匹配,这属于产品适配性问题,可以视为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既然是商家在推荐产品时存在过错,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那么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消费者在七日中提出退换要求,理应给予支持。

消费提醒:

在此,新北消协倡导经营者应牢固树立以德经商、以信兴业、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加强企业自律,履行经营者义务,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专业性,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案例二:培训机构交接期间因退费起纠纷

案情简介:

近期,高新区某培训机构更换法人,接手方在与前任办理交接手续期间,消费者吴先生进行投诉,要求退费4000元。前任认为自己已经签字转让,相关事项由后任处理。后任认为,相关法律程序还没有全部走完,退费应该找前任。江阴消保委高新区分会介入,一招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这家培训机构在国庆前已着手进行整体转让,因牵涉场租费、管理费、物业费,员工工资,留存培训费等相关事项,交接程序进展缓慢。期间,有学生家长投诉要求退费,交接双方都陈述理由后不予受理。

高新区分会受理这起投诉后,及时介入了解实情。经核实,双方已经签署转让协议,转让的培训款数额已经明确。投诉人的退费金额应体现在转让的培训款中,双方因场租、物业等其他费用的问题,不影响转让款与退费金额的认定。经消保委的调解,前后两任机构负责人均认可,4000元退费金额从转让的培训款中扣除。

近日,吴先生已经收到退款。培训机构的转让,未尽事宜仍在友好协商中。

案例评析:

培训机构转让期间,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丧失,前后两任法人之间的利益纠葛,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汽贸店收钱不交车

案情简介:

6月,消费者赵先生在新桥镇某汽贸店订购了一台车,支付了131000元并签了订车合同。可足足等了两个月,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车日期,消费者赵先生仍旧没见到新车的影子。经销商一再推说厂家没到货,经销商推诿的态度让赵先生很不满意,赵先生在与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寻求帮助,希望商家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视觉中国供图 图与本案无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新桥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销商和赵先生了解情况。赵先生表示今年6月29日,在该汽贸店看中了某品牌的一款车型。当时经销商告诉赵先生,车子太紧俏了,很难马上提货,要买车就得交全款排队,等一段时间才有货。赵先生同意等待一段时间,遂当场支付了131000元,并与经销商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日为提车最后期限。

转眼提车约定时间到了,赵先生找了经销商好几次,要求对方交车。签合同时答应得好好的,但是到了交车时间经销商却反复推说厂家没有现货,供应量不足,赵先生还要再等等。

为了提车,赵先生又等了一段时间。当他再次找到经销商要求提车,可经销商手头依旧没货。“等了那么久还没车,不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还耗费了我两个多月时间苦等,除了退还全款,还要求赔偿。”赵先生的态度很坚决。

对于赵先生提出的退回全款以及赔偿的要求,汽贸店也很坚决,全款可以退但赔偿金却不愿意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又扯皮了大半个月。最终经调解,汽车经销商退还了131000元,并支付了违约金1000元,同时双方解除购车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交付车辆,属于违约方,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

消费提醒:

江阴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择当地有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因为经销商的诚信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是否能圆满履行。

2、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及具体型号,并列出车辆交易的总价款,以防经销商在交车时向消费者额外提出不合理收费项目。

3、要明确车辆交付的方式和期限,并具体约定双方违约责任。要特别注意经销商故意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细节,购车者要确保在购车合同中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4、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45或12315等进行投诉举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