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务楼宇内第三方宽带代理公司,提供的是经过分网处理的宽带服务,通过制定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宽带套餐接近或相同的年租费,擅自使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公司名称简称“联通”、“电信”,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宽带服务是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提供的宽带套餐。第三方宽带代理公司提供的分网处理的宽带服务与原运营商提供的宽带套餐相比,在上网高峰期时网速会下降很多。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商用宽带消费者对通信业务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高质量和低费用的通信服务,警惕第三方宽带代理公司提供的是分网处理后的低速高费用宽带服务。
2、通信服务企业及园区、商务楼宇物业公司在开展通信接入服务过程中,应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计价单位等等,入驻企业如果对宽带接入服务中价格行为或商业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疑虑的,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
供稿: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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