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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治贪腐 检察官当好“啄木鸟”

转自:上海检察 2024-11-08 16:54:01

来源 | 静安检察

“检察官讲述的案例很生动,案件分析很到位,给出的预防措施也具操作性。可以看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多发于各类行业,与企业的自我管理息息相关,今天的讲座很受益。”近日,静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刘伯嵩应邀在一行业协会的调研座谈会上,作关于企业内部员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的普法宣传,与会企业代表表示很受启发。

“这类案件,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管理机制等予以一定程度的避免。帮助企业有效开展事前预防、加强内部管理、提醒定期‘体检’,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刘伯嵩这样说道。

这样的“靶向”精准普法源于一起挪用资金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保管、发放备用现金的便利,直接将保险箱内14万余元备用金用于偿还网贷、满足日常开销。

一时糊涂对公司备用金起了贪念

张某某自2013年入职A公司,从事酒店成本核算工作。2023年5月,其工作岗位变更为总出纳,负责酒店现金发放、报销以及备用金管理等事宜。A公司为应对临时资金需求,在保险箱内存放三十万元日常备用金。若有人需使用备用金,需提供现金预支单或报销单,由张某某负责据单支取,过后再申请补充。

2023年10月的一天,有同事拿着预支单找张某某取现。因存放备用金的保险箱只由张某某保管,在支取钱款时,想到自己手头拮据、外债累累,她便萌生了拿备用金清偿债务的想法,于是多拿了两万元放入随身钱包。这次得手后,张某某越发大胆,频繁采用上述方法将备用金取出并存入个人账户。然而,纸包不住火,因账目缺口过大,张某某提供的账目与酒店预支单、银行流水无法对应,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2月6日,经侦查人员联系后,张某某主动投案。

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2024年6月3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需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观心态,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制作虚假账目、不入账等平账手段来应付公司财务检查,因为这关乎张某某的行为定性。

为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承办检察官有针对性地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并结合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明张某某在拿走现金时并无平账行为。此外,张某某在讯问中提出,在作案期间曾归还部分公司备用金。为查证该辩解,检察官逐一比对个人账户与对公账户资金流水、ATM 取款和存现记录等,最终确认其辩解的真实性。

综合上述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某在主观上对公司备用金具有挪用的故意,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官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仔细梳理案发时间段的各项往来账目,进行补充审计,最终精准确定本案的犯罪数额。

与此同时,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最大限度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检察官认真剖析本案发生的深层原因,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张某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法治观。张某某最终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协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还其挪用的全部资金。

日前,静安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相应刑罚。

精准普法 直击痛点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当前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内部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多发,遂开启了类案梳理和全面普法的工作。

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静安区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惩治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深挖企业“内鬼”“蛀虫”的同时,及时梳理作案手法,剖析案发原因,通过调研座谈、送法入企等形式,针对性加强该类犯罪法治宣讲,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保护。今年以来,共开展“检察护企”主题法治宣讲8场。

企业所关心的,就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主动融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同时,紧盯企业急难愁盼、发展所需,推出更多优质法治产品和检察服务,进一步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贡献静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