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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转自:上海金山 2024-11-07 15:12:17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房补告〔2024〕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50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张堰镇东至张泾河河道中心线,南至张堰镇镇界,西至设计陆域征地边线,北至三段港;
2.居住房屋产权数3,总建筑面积1292.22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2,总建筑面积2032.14平方米。

二、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元(人民币,下同)。
2.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③易地新建(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康贤路68弄22号101室、3号102室、12号102室、24号102室、12号101室、21号101室、16号102室、2号102室、9号102室、3号101室、5号101室、16号201室、10号102室,总建筑面积1258.67平方米,供应均价27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1)金字不动产权第010100号。
注: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享受对象、供应均价、审核认定标准和价值结算根据《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金府规发〔2023〕3号)文件执行。

规格: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规格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 ;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③居住房屋签约奖励费标准为每户20000元;
④居住房屋腾房奖励费标准为每户30000元;
⑤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装潢期补贴标准为每月8元/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补贴;
⑥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 / 。
6.居住房屋附属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7.其他事项:/ 。

(二)居住房屋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奖励
1.居住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户享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2.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建筑面积×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单价。
3.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奖励为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5%。部分享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被补偿人,按剩余享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的建筑面积与全部可享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奖励。
4.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单价另行公示。

(三)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评估得出,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得出,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③房屋装饰装修费:评估得出,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④附属设施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评估得出,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⑥签约奖励费:每户50000元;
⑦腾房奖励费:每户50000元;
⑧其他费用: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②签约奖励费:每户50000元;
③腾房奖励费:每户50000元;
④其他费用: / 。

(四)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五)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六)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金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七)其他事项:方案内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2月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峰 雷丹青
联系电话:67326083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资料:区规划资源局

编辑/责编:俞萝寅

审核:陈建军、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