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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免费,删图200?——互免约拍有风险

转自:上海文联 2024-09-01 13:04:15

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我一直以为“拍照免费,删图200”仅仅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段子,没想到,它竟然真的发生了!!!

想要拍出一组漂亮的人像图片,有三个条件非常重要:模特好看!模特好看!模特好看!所以撇开一些成名已久的摄影大师,其他摄影师想要出大片,好看的模特必不可少。另一方面,有的女士已经不满足于手机自拍,或者男朋友(老公)的谜之拍摄,也希望能有专业的摄影师给自己留下美好影像。于是乎,网上就有了互免(也有称“互勉”约拍的,但笔者认为用“互免”更合适)约拍,“拍照免费,删图200”的段子也是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的。
然而近日,某地摄影圈爆出了现实版的“拍照免费,删图200”。某女士和某摄影师通过某软件达成约拍共识。拍摄完成后,该女士特意提醒摄影师,等她修完再发,别一天都发了,摄影师也表示同意。可一转头,摄影师就把没经她同意的照片给发了出去。该女士跟摄影师沟通,要求把自己的所有照片都删除,可对方提出要付款200元。该女士以为是行规,二话不说就付款了。付完款没多久,该女士发现摄影师又发了她和小姐妹的合影。该女士继续要求摄影师删除,摄影师则称一个作品一个价,需要再加200元辛苦费。后该女士表示要对摄影师采取法律措施。
“拍照免费,删图200”的背后,其实映射出了互免约拍的法律风险,这里既有被拍摄一方的风险,也有摄影师的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也是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把部分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方。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包括互免约拍在内,我们平常会遇到的各类摄影服务,本质上都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摄影师或者摄影机构就是著作权的所有人。
谈完著作权,再来看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女士享有肖像权,而且这个肖像权不仅仅针对“脸”,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权的范畴。而法律另有规定的使用情况,一般指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等情形的合理使用。
再回到本次新闻事件中,摄影师究竟有无权利发布该女士的照片呢?答案是没有。互免约拍双方约定的是“拍”,而非“发”。该女士同意你给她拍照,并不等于她同意你发她的照片。敲黑板!《民法典》实施后,可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没有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不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权!新闻事件中的摄影师不但不及时删除以作弥补,还三番五次要求该女士付款删除,只能说是错上加错,不但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道德层面也会被谴责。

那么,在互免约拍的问题上,摄影师正确做法是什么?遇到此类问题,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明确肖像权的使用范围

互免约拍的本质是互惠互利,该女士拿到漂亮照片可以记录青春,装点朋友圈,而摄影师通过约拍,可以提升技术,拍到好照片用于宣传,扩大知名度。所以,拿到肖像权人的授权,对摄影师而言至关重要。
为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双方签订一个协议,至少也要在协商时,就一些重要的内容达成一致。摄影师在谈互免约拍时,应当根据自己拍摄照片的目的,取得肖像权人对肖像权的使用许可,如可以用来发朋友圈、某音、某书等个人自媒体或用于商业宣传、用于广告制作、参加摄影比赛、上传图片网站出售等。

明确著作权的授权范围

与肖像权对应的著作权,同样需要在前期加以明确。肖像作品由于其与肖像权紧密联系,而且往往是受托拍摄,以至于在著作权行使上,会受到很大的约束,比如肖像权人对作品的发布权、复制权、修改权等。建议摄影师在协商互免约拍时,增加对著作权保护的约定,如未经摄影师同意,不得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等。

该女士反悔不允许摄影师使用肖像权的处理

说好允许摄影师发自己的照片宣传,可拿到心仪的照片后,却告知摄影师,不允许他使用自己的肖像权,这时候摄影师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该女士的确有权解除肖像权的授权。但是,这个解除行为也并非没有代价。首先,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摄影师;其次,该女士解除授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行为,摄影师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此外,该女士解除肖像权的授权,摄影师同样可以解除著作权的授权,限制对方对照片的使用。
所以,关于互免约拍,这些知识你懂了吗?

作者|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