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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刊发上海法院文章|梁聪聪: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与具体设计——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例

转自:浦江天平 2024-06-20 17:00:10


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4年第3期


编者按


数字法院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变革,更是一种理念、思维和机制的根本性改造。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勇于先行先试,坚持数字改革赋能目标,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目前,数字法院的框架体系、技术平台、建设路径、操作规程已初步形成,在促进适法统一、破除信息壁垒、打击虚假诉讼、助力社会治理等领域发挥着越发重要的作用。


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受到一线法官的广泛好评,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数字法院建设与此前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上海法院如何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为解答上述问题,本刊特此邀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撰文阐释数字法院的“上海经验”,并择优刊发上海法院相关文章,以期为全国法院数字化改革提供“上海样板”。


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与具体设计

——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例


文|梁聪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内容提要:数字法院建设要求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进行有效联接,快速反映社会矛盾焦点,使社会治理相关主体从模糊管理转向精准治理,为善治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路径。通过对几类常见民事纠纷的类型化分析,针对问题治理及问题预防等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发现法院与社会治理相关主体存在数据传递不畅通、数据收集不规范的问题。而缺乏类型化司法数据推送、缺乏共享数据协同治理平台、数据联接治理内驱力不足是产生前述问题的原因。应从数据源、数据平台、数据管理三个方面落实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联接,通过建立可靠数据源、完善司法数据模型,融合法院内外现有数据平台,健全动态数据管理、完善数据推送机制,打造智慧治理共同体。


关键词:数字法院 民事审判 社会治理 数据管理


一、引言


数字法院建设,本质上是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用海量司法数据来引领、反哺、优化、创新现有工作方式,推动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通过搭建“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大板块的体系架构来实现。而与社会治理相关的主要体现在“数助治理”板块,即充分发挥法院数字赋能作用,立足风险防范,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进行有效联接,针对问题治理及问题预防等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建立相关数据模型,开发特定司法数据查询端口,推送类型化司法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一言以蔽之,数字法院是手段,社会治理是目的。


数字法院建设融入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抓前端、治未病”。通过数据量化和前瞻性的方式,快速反映社会矛盾焦点,使有关部门从模糊管理转向精准治理,从经验决策变为科学决策,从被动“堵漏洞”向主动“防风险”转变,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作出恰当决策与行为,为善治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路径。


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通过相关数据研判,以常见的房产类纠纷、物权类纠纷、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等为例,对其中社会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依托数字法院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打造智慧治理共同体。


二、现实需求:数据收集低效与数据传递不畅


以上海法院为例,通过智能和人工筛除相结合的识别方式,初步检索和分析近四年来(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裁判文书,能一窥民事审判实践对于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有效联接的现实需求与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一:数据传递的不畅通形成数据“孤岛”


1. 群租。群租的发现本身往往依靠民警、居委会、物业上门挨家摸排(主动发现)和投诉举报电话(被动发现)两种手段,或是需要大量人力,或是在产生严重影响后再进行处置。涉及群租的诉讼,是在矛盾可能升级之后产生的个体活动。一方面,即便是诉讼,民警、居委会、物业等主体对于诉讼信息可能一无所知,社区层面存在相关隐患的摸排盲点;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相关群租的认定存在举证的成本和错误信息的筛除成本。


2. 违法建筑。基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因素的考虑,不同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后续处理办法可能有不同的考量。就法院而言,存在诸如违法建筑有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完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同裁判结果。对于违法建筑认定的行政标准和司法裁判的后果,在考量因素迥异的情况下,因数据的壁垒,缺乏专业高效的统一处理办法。


3.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由于涉及的问题多在于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等,涉及的主体众多。一方面,该类问题如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往往诉诸法院进行司法救济,需要法院实地勘察、上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但法院对于涉及不同部门的历史解决方案或历史认定信息掌握不足,也缺乏对辖区内安全消防风险较高的小区或社区的信息掌握情况。另一方面,面对该类案件较多的现实,无论是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还是物业公司,都缺乏对辖区内相关诉讼的了解和摸排。


4. 教育培训。(1)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跑路”一直是行业“痛点”。该行业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等。事实上,通过有效收集不同学习地点对应的教育培训机构的诉讼信息,诸如退费次数、退费金额、诉讼频率、财产保全、他案执行情况,可以掌握该机构的经营动态。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缺乏统一细化的信息收集,也缺乏与相关监管部门的长效沟通机制。(2)校外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或线下教育存在外籍教师资质不明、管理混乱、教材不符合标准、境外在线教育传播不良思想等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发现,相关监管部门仅通过自行摸排很难全面了解,也无法高效掌握相关诉讼信息。而诉讼中,法官要精准了解机构和外籍教师资质、资格等情况,也需要付出时间成本和分配各方举证责任,对于涉嫌不规范操作的机构,也无有效手段进行后续警示,或仅对个案提出司法建议。


5. 公共场所的人身侵权。对于侵权事件频发的公共场所或场景等,如对该类案件进行有效识别和数据研判,做好与对应的市政单位、医院、大型社区等信息共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查相关风险,减少该类侵权事件的发生。但目前对于该类数据的采集尚未引起重视,仅散见于法院内部各类信息简报中,缺乏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整合。


(二)问题二:数据收集的不规范产生隐形成本


诚然,司法裁判相关数据并不应然全面公开,社会治理责任主体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必然向司法机构全面公开。但毋庸置疑,互联互通有助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对于法院内部而言,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可能涉及不同法院的诉讼或不同类型的诉讼,若建立精准高效的信息获取渠道实现共享,无形中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1. 群租。司法实践中,群租认定的书面形式常常体现为不同主体出具的如整改通知书、群租房整治告知书、违规出租的告知函、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告知书等,而认定的标准不一、依据不一。一方面,裁判者并不了解群租整改后续情况;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并不掌握涉群租诉讼的高频小区、单元楼、住宅以及群租人员流动情况。


2. 违法建筑。一般而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为城管部门,无论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抑或相邻纠纷,租赁房屋本身以及邻里搭建各类违建的行政标准及举证标准均缺乏明确的规范或文件。(1)相关规定烦杂,缺乏权威汇总渠道。关于违法建筑治理的地方立法,不同行政区域往往根据该区域违法建筑的特点作不同的具体化规定,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法律责任、执法主体、执法机制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规定使得法院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司法审查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加之涉及违法建筑案件执行难等问题,部分法官倾向于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2)个案审理零散,临时发现“漏网”违建。一方面,诉讼中常出现违规装修造成违法搭建等问题,如房屋交付后二次、多次易主后进行前述违建行为,该类问题在个案中时有发现,凸显违法建筑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对此的缺失处置,使得公共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公信力。


3. 相邻关系。涉及的排除妨害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通常需要法院会同双方当事人至现场查看,相关条例规范较为烦杂。有时还要考虑居住地本身的特殊性,甚至需查看是否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过协议。


在我国《民法典》第289条将习惯列为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的情况下,法院对于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会倾向于对习惯的认定。而习惯的认定,往往是裁判者花费较多时间成本走访调查总结而来,需要归纳收集为集体智慧,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4. 教育培训。其一,“跑路”的教育培训机构多数存在关联公司,亦可能存在不同辖区、不同校区或经营场所的情况。对于该类案件作为被告的“跑路”教育培训机构的送达和因保全需要的财产线索、保全情况往往由个案联系处理,即便裁判者集中处理,也存在送达、财产保全等重复劳动,亦可能发生机构间、人员间资金混同或资金流向不明等情况,数据识别和处理的滞后性导致法院无法迅速联动责任主体启动资金监管等控制措施。其二,对于外籍教师或境外教师在线教学的教师资质以及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审查成本高,常散见于个案中发现该类问题,难以引起相关责任主体的充分重视。


5. 公共场所的人身侵权。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涉及公共场所的责任主体主要在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类型主要为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边界在司法中如何适用是个难点。因此,可能出现类案适法不统一的情况。在没有法定标准即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无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行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法院也较难有渠道查询了解,即使查询也分散于个案裁判者的努力里。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的人身侵权场景往往具有相似性,如何举一反三,通过收集个案数据防范和预测事发风险和事发地点,应是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所在。


(三)小结


前述社会治理中如群租、违法建筑等“顽症”都有赖于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不仅法院亟须对前述类型案件信息进行有效提取和建模,社会治理的对接单位或部门(责任主体)亦存在个性化的个案信息收集需求。后者对于司法数据的掌握和运用可以为今后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而详实的依托,甚至提高行政权行使效率,而亟待解决的是如何走好“数据联接”之路。


三、原因剖析:数据管理缺失与整合方案不明


(一)司法建模的不成熟:缺乏类型化司法数据推送


1. 个案裁判者的局限。法官业务能力再强,也只能就个案作出分散性、个体性的裁判,难以从决策者、管理者的角度去解决宏观层面的社会问题。这意味着大量的业务过程如无有序建模则不可能形成可视化、可管理的数据。


2. 复合型人才的缺失。目前尚未设置根据不同需要、不同面向、不同等级的司法数据信息收集及公开制度,而这意味着需要既精通法律又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掌握大数据管理的人才。现状是,法律专业人员在司法大数据应用中的参与度不足,亟待推动司法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深度合作,目前缺乏数据法学学科阶梯式人才培养机制,需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司法数据专业人才。其应具备在实际办事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胜任司法大数据平台架构的搭设与运维、进行司法大数据的分析与预测等工作。


(二)社会治理的碎片化:缺乏共享数据协同治理平台


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联接,不仅意味着法院数据管理的高水平,也意味着相关社会治理主体的智能化程度应达到一定标准。而现实情况是相关主体普遍智能化程度不高或实用性差。具体表现为:(1)信息平台过多,甚至存在不同系统多次输入重复工作内容或重复处理问题的情况。(2)不同权限设置导致不同主体无法对已录入数据信息资源进行查阅和有效利用。(3)缺乏统筹管理和有效整合,导致不同部门数据建设存在壁垒;部门重点围绕各自业务需求建设信息系统,存在数据资源即便有整合但总体分散的局面、工作有帮助但与实际有脱节等问题,既容易造成重复建设,又影响了数据快速共享与社会治理问题的及时处理。(4)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发布文件规范,但法院难以快速掌握,无法了解多个历史规范之间是否有重叠或矛盾。


因此,通过共享数据打通部门、条块之间的区隔,重构高效、便捷的工作流程迫在眉睫,以解决数据“孤岛”、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治理盲点、难点和堵点。


(三)责任主体的不明晰:数据联接治理内驱力不足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包办”所有民事纠纷后续的救济路径。审判职能应当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但法院在实际履行审判职能时亦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从法律层面看,法院与政府机关等属于不同权力系统,各司其职,但社会治理要求法院与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相关机构等形成常态性交集,加强与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沟通。而相关责任部门缺乏牵头部门和明确的责任主体落实管理举措,司法数据推送对象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管理责任范围不清等情况。


四、具体设计:提升数据质量与打破数据“孤岛”


如前所述,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联接,一方面,需从民事审判业务实际问题出发,利用信息技术提炼司法数据;另一方面,应精准定位社会治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和平台搭建特定主体的沟通规则、制定特定数据管理规则,落实解决方案。


图1:设计思路


(一)完善司法数据模型:建立可靠数据源


业务数字化是司法数据工作的前提,通过业务对象、规则与过程数字化,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建立可靠的数据源。


图2:建模过程


1. 自动提取筛选案件。其核心在于减少人工录入,满足业务自助式的数据诉求。包括提供数据搜索、数据获取、自助分析、数据运用等功能,从案件类型标签、相似性检索、相似性连接等多角度对案例的基本特征与内容进行提取。(1)从审理角度,对社会治理问题并非简单以案由作为分类标准。例如,针对民事案件信访量较多的情况,将信访作为案件标签识别,以收集高发案件类型、问题、时间节点、信访相关手段等。(2)从审判监督管理的角度,实现相关案件自动化标识、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以形成精准化监管机制。通过数据标注识别、案件要素抽取、知识图谱构建等多种形式进行算法建模,快速进行海量类似案件信息提取及检索处理结果。同时,关注不同层级法院数据和相应模型的差异。


2. 充实数据分析功能。例如,对于教育培训纠纷,以特征提取为核心,对于一段时间集中的矛盾类型、立案时间、案件诉求、案件数量、舆情监测进行分析,通过收集高发主体、高发场景,预判、预测、预警相关问题,提供解决路径。又如,构建涉群租案例库,自动匹配相似案例,并通过采集群租高频小区、高频住宅单元等信息,完善相应的监测数据,同时利用算法做好监测和预防。再如,对公共场所人身侵权的地点、时间、天气、被侵权人年龄、状态以及公共场所的相关措施进行识别,通过识别公共场所已发生的危险地点和危险行为模式,实时监测预警风险地点和风险行为,监测异常行为,及时准确推送高发事故地点相关数据,以进一步匹配侵权救济单位和人员的数据,实现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智慧监测。


3. 做好相关节点预警。尝试“三个X”的数据服务方案,起点是在法院内部建立数据模型的基础上,法院和相关部门均提出数据需求,终点为相关部门以此制定决策同时积极给法院提供有效反馈并更新数据模型。具体方案如下:(1)X天:对于在他案中已成功匹配数据的法院外相关责任主体,本案从提出数据需求到匹配成功,在X天内完成。(2)X周:对于新类型且未匹配过数据的单位,本案从提出数据需求到匹配法院外相关责任主体和联络信息,在X周内完成。(3)X月:对于新类型且未匹配过数据的法院外相关责任主体,从接收法院数据到社会治理方案反馈回法院,在X个月内完成。通过设置上述三种不同的时长,做好相应工作节点预警安排,以督促数据高效传递。


(二)融合现有数据平台:现有资源用足用好


如果说当下法院数字场景应用推广的兴起是作为治理层面的“互联网司法”的内部维度,那么以优化社会治理为前提的司法数据建模则属于外部维度。这意味着,司法数据的生产、使用和加工与社会治理相关主体最终形成一个闭环,司法数据需在二者间有效共享推送,且数据推送机制应当是双向而非单向的。


硬件上,应开发具有强大支撑能力的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软件上,无论形式如何,本质上应是“共建共治共享”。其核心在于,无需搭建全新平台,通过现有平台各自创设外接入口,即可获取相应维度的数据。


1. 上海法院内部平台。(1)拓展上海法院综合审判管理系统的功能。一方面,数据检索功能应得到进一步充实。例如,建立城市违法建筑的数据即时信息查询系统,诉讼中或巡查中新发现的违法建筑,通过查询确认来匹配和确认。另一方面,设置社会治理主题数据库。内容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分层级梳理,以畅通数据联接的渠道。以房产类和物权类纠纷为例:如便于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建共享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以掌握群租和“二房东”群体动向;如梳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规定,梳理住宅消防安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便于了解租赁房屋结构、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等防火技术规范和消防设施标准。(2)上海法院App新增相关功能板块。搭建外单位及联系方式,支撑审判业务人员和相关部门联系人的对接,同时做好反馈信息的备忘录。如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及时对接责任主体,了解相关机构财务和资金的监管情况。(3)司法建议相关数据应增加检索功能并设置外接通道。司法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形式,上海法院综合审判管理系统虽有专门的司法建议库,但缺乏对该库司法建议的数据分析和开发,应充分利用已标识的被建议对象类型和被建议单位等标签,开发新的标签,做好数据研判,并将电子送达逐渐取代传统的司法建议机要或寄送送达。(4)充分借助“法信”平台,专业智能推送司法数据。通过该平台的强大功能,专业分析设定分类标签体系,对上海法院案件资源通过碎片、校验、标注、关联、超链、注释、引用、统计、可视化等上百个维度及路径进行精细化加工和专业编注,进行类案画像、诉讼文本识别、法律要素匹配等。(5)拓展“法答网”社会治理功能。对于“法答网”的问题增设社会治理分类。凡涉及社会治理相关的回答做好标识。答者可以结合已办理的类案相关经验提供沟通责任主体、文件查找等线索,实现对社会矛盾识别的预警。同时,对优秀回答提供出处索引和法律依据效力提示等,按分类推送相关主体。


2. 法院外平台。(1)应加强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联动。已逐渐转变为城市事务的综合性治理平台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媒介,其具有量大面广的优势,也因其长期处理并回应基层民众常见诉求,与法院民事审判庭所处理的诉讼事务相对应。法院应借助12345热线平台的数据,如针对相关侵权案件高发,结合现在老龄化社会的形势,关注养老社区诸如紧急呼叫、摔倒、送医、交通等场景下的问题,通过类案研判积累的司法数据高效化解基层矛盾。(2)法院与辖区街道进行数据共享。如前所述,社区街道开发自助式、智能式的应用程序或搜索引擎已不鲜见,可以尝试将其部分数据开放给法院。一方面,法院根据其社会治理主要问题将涉该辖区的相关诉讼推送至其应用程序或搜索引擎,并设置提示预警功能;另一方面,法院按主题分类的审判白皮书及精品案例、公众号法宣文章可直接推送至该应用程序等。(3)加强与“随申办”等本地市民市政应用程序的数据分享。如对社会治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即时更新,了解不同领域最新政策。


(三)完善数据推送机制:健全动态数据管理


图3:推送机制与决策反馈的全过程


1. 法院场景应用建设精细化。法院场景应用本质上是对司法数据的客观内容进行管理,对案件所涉社会治理问题进行画像,识别不同的数据主题,为解决问题提供行政等多方面支持。具体地,通过司法大数据场景应用建设对相关纠纷涉及领域各个环节进行问题监测,与此同时,相关主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评估,及时向法院反馈,根据数据动态变化进行预警,通过数据平台不断修订和调整数据内容和模型,循序渐进优化决策。在此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在大量个案中找准突破点;应坚持数字思维,将裁判中积累的主观感性经验转化为有客观数据作为基础的数据模型;应坚持发散思维,对于社会治理已有经验融入司法数据的识别要素,如涉及群租的纠纷中,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的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等数据、房屋内照片,识别群租整治场景或违建整治场景。


2. 反馈数据应融入应用场景。如将街道社区细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把矛盾调处、公共服务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事项融入网格,落实到具体的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网格长把收集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共同服务信息进行分类,通过与法院的外接通道上报,便于即时更新应用场景的关联数据。例如,房地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于被识别的违法建筑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应反馈于应用场景,以更新关键词提取信息等规则。


3. 关联数据授权分级管理。司法数据管理原则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遵循数据产生管理原则。(1)关键数据须定义单一数据源,一点录入,多点调用,并须征得关键使用部门的授权。(2)所有关键数据仅能在数据源录入、修改,全流程共享,其他调用系统不能直接修改,如发现问题,应当在数据源进行修正,并限期整改。二是遵循数据应用管理原则。数据应在满足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共享,实现合理的数据共享需求。三是遵循数据密级分类原则。对于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司法数据,因涉及法院外主体的使用,应进行相应的安全规范,经法院处理过滤案件中涉隐私等信息。该种数据收集应注重区别于微观(法院内部)、中观(法院与当事人)、宏观(法院与其他社会治理相关主体)层面的数据分享与互动,使得决策和管理更加可视化。


五、结语


通过数字法院的数据模型管理虚拟社会,现实社会治理实现优化。一方面,通过实现法院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之间数据的有效联接,多维度发现问题,为事前精准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持。另一方面,数字法院实践可以带动相关责任主体的数字化改革,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水平,真正发挥司法对提升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作用。


来源丨数字法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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