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青公司是一家运营公众号、社交平台的营利性新媒体公司,旗下某公众号活跃度较高,每天发布多篇推文,在当地积攒了一定知名度。此前,该公众号发表的推文《危险!一村民烧秸秆差点酿成火灾……》受到广泛传播,文中穿插了柴犬形象的表情包。

某阳公司在浏览上述推文时发现,其使用的表情包与公司持有著作权的系列柴犬表情美术作品形象高度相似。某阳公司认为,对方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该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案涉侵权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青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了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为保护著作权,表情包的作者廖先生对其中部分漫画形象进行了作品登记,后某阳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该表情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系涉案表情包的著作权人。”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康晓莉介绍。
文字:陈菲茜
图片:区法院提供
编辑:张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