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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夭折”双方均负责任,这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判了

转自:上海松江 2024-03-09 12:26:04

剧本是影视作品创作的文本基础。若影视公司对正在创作的剧本予以否定,导致剧本夭折,这个损失该由谁买单?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解除,编剧所在的甲公司退还原告某影视公司合同款4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剧本夭折,原告要求退还已付编剧费

上海某影视公司委托署名编剧陆先生创作文学剧本A,与陆先生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剧本委托创作协议》,暂定创作32集剧本,合计编剧费960万元,并预付了编剧费96000元。之后,双方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陆先生向该影视公司交付了改编方案、剧本概述、人物小传等。出于多方面考虑,该影视公司放弃了剧本A的创作,并委托陆先生另行创作剧本B。

在创作剧本B的过程中,陆先生提出故事定性混乱,可能会错失目标观众,令创作陷入僵局,于是向该影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该影视公司应允,但双方就已付编剧费96000元是否退意见不统一。该影视公司认为陆先生未按约定及时提交第一阶段的剧本大纲、梗概、原创人物小传,存在延期交稿行为,且提交的人物小传不符合上市要求,严重影响其投放计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剧本委托创作协议》解除,甲公司返还预付稿酬96000元。

庭审中,甲公司同意解除委托合同,但不同意退还编剧费。甲公司认为,制定选题的风险应由该影视公司承担,且陆先生为写剧本A开展了大量的准备,已交付的内容远超出已付编剧费。此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协议变更选题,新选题的创作系涉案合同以外的事项,故以涉案合同原选题的履行期限主张延迟交付不合理。

双方均负责任,法院审理释法

法官认为,剧本A主要系双方慎重评估该剧本上市风险后协商终止,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人物小传等创作成果,并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且原告也并未提出修改意见,故原告主张未按约定交付成果缺乏依据。双方协议变更选题后,原告负有提供选题、创作意图等义务,被告的履行期限至少应该从选题、创作意图明确后再行起算。因此,未及时提供新剧本的选题、创作意图的原告对新剧本未能按期创作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解释道,投资方居于强势地位,编剧相较而言话语权较小,且即便编剧未能完成剧本终稿,但在创作过程中也会有梗概、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剧本等阶段性工作成果,投入了较多的智力成本。因此,认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认可编剧创作的阶段性工作成果的价值,更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

法官综合考虑合同解除原因、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需返还的数额。此外,鉴于双方均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涉案合同的解除均负有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为了顺利实现自己的影视投放市场计划,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投资方一般都对剧本有最终定稿权。所以面对较为强势的投资方,编剧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在订立合同时注重对合同要素、条款、用语的规范性审查,明确合同目的、作品权利归属、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设置不清导致纠纷。”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郝白婷说,“作为投资方,应充分尊重编剧的创作成果,在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编剧创作热情,实现双向共赢,推动影视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文字:陈菲茜

图片:区法院 网络

编辑:王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