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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试用期延长怎么办?这些知识需知道

转自:上海长宁 2024-02-04 23:39:13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居民,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日前,一位咨询者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法援律师说出了心中的苦恼。原来,该咨询者与其就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二年,试用期二个月。

没想到,如今眼看试用期满了却收到公司通知,称该咨询者因试用期考核未通过需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而咨询者拒绝延长试用期,并要求公司对试用期辞退行为进行赔偿。

问:公司是否有权延长试用期?

答: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见若试用期已过法定最高限,当然无权延长;若试用期未达法定最高限,也不可做延长,一延长即应认定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属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

问: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属合法。试用期是指对新招收的员工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身体状况等进行鉴别的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通过一定的工作对劳动者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等进行考察,如能证明员工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问:咨询者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即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仅只考察劳动者,还应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客观的考核过程和可量的考核结果。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无论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均属于违法;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延长试用期,未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且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合法有效。

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具体认定还要看当地司法实务倾向,但总体司法实务中还是倾向性认定为用人单位无权延长试用期,无论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法援建议

首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关注试用期限之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应做到“留痕”,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时,劳动者能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证据来维护自身权利。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素材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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