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速路上四车追尾案件。然而,高速上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全责方司机受伤致十级伤残,却起诉所有承保无责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是为何?他能否得到赔偿? 案件回顾:某日,司机吕某驾驶车辆行驶在绕城高速上时,因驾驶不当撞击前车导致前方3车连续追尾。该起交通事故经奉贤交警支队认定,由追尾方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三位驾驶员均无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前方三车都各自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吕某因这起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为弥补损失,吕某将前方三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97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直接追尾一方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自愿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了吕某19800元。而针对另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这可能会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全责方竟然拿到了无责方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但另两家无责方保险公司又无需赔付?这是为什么呢?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交强险本身涵盖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个部分,作为强制保险,其目的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赔偿,同时也能减轻投保人的赔偿负担。交通事故中的有责和无责仅影响赔偿的限额。对于交通事故双方中一方是全责,另一方是无责,在全责一方出现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的理赔原则,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也是需要按照无责赔偿限额来对其进行赔偿的。因此,车辆强制性购买交强险的优越性也就显现出来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承保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条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本质仍是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受伤与前方车辆有因追尾碰撞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前车保险公司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而前车被追尾后造成再次追尾的前方两车与原告全责方司机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这两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关注好自己车辆的保险有效期,即将到期的需及时续保,切莫因侥幸心理脱保,导致自身赔偿负担加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