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上售卖“聪明药”的案件,并就审理中发现的平台监管漏洞向网络平台发出司法建议。
案情回顾
网上叫卖“聪明药”
林林(化名)是某电子商务平台的老用户,一天在浏览网站时一个售卖药品的链接吸引了他的注意。这个链接跟其他售卖非处方药的链接有很大不同,链接中没有标明药品的名字,只显示卖的是“聪明药”,并且标称是印度货源。
林林很好奇,便通过网络搜索什么是“聪明药”。结果发现,这种药品的有效成分是莫达非尼,是一种神经兴奋药品。通过进一步的搜索,林林发现,莫达非尼是我国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发作性嗜睡病等疾病的一种觉醒促进剂,不仅不能达到一些人追求的所谓提高智力的效果,还具有成瘾性,于是林林及时向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
很快,民警通过侦查确定了卖家沙沙(化名)。根据沙沙的供述,“聪明药”是自己的丈夫从印度带回国的,她通过网络售卖的方式卖给了多地的多个买家。
被抓获后,沙沙非常后悔,不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劝说自己的丈夫尽快回国接受调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沙沙明知莫达非尼是被国家管制的“违禁”药品,售卖“风险高”,但仍在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人贩卖,且波及范围广,也并未对买家购药理由进行审核,事实上也缺乏对买家进行审核和监管的能力。可见,沙沙并非出于医疗目的贩卖莫达非尼,而是对药品流入毒品市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使被管制的精神药品脱离监管,面临被滥用的风险,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沙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劝说丈夫归国。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司法建议
建议网络平台健全管理机制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所谓的“聪明药”其实就是网络平台的“黑话”,以此实现规避限制、违规出售违禁品的目的。承办法官通过类案检索,更是发现全国各地通过网络平台,使用“黑话”售卖管制药品的案件并不罕见。
毒品问题的有效治理需要社会共同发力,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的指引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贯穿能动司法,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之后向本案中的网络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书指出,平台在卖家身份审核、商品合规性审查、注意事项提醒等方面尚存在改进之处。其中,平台采取的“个人—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因其偏向私密的交易方式更是为网络违法交易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平台:
一、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网络治理意识
强化平台监督管理意识,填补监管漏洞,阻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路径。加强规则设置,进一步细化平台交易管理规则。加强技术保障,增强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提高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二、健全网络治理机制,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加强事前审核,重点审核商品是否属于违禁物品,是否存在隐藏链接等。加强事中监管,提高系统随机审核的精确性和人工审核的严密性。加强事后惩治,一旦确认为违禁商品,第一时间下架,封禁关联账号,并固定相关证据。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移送犯罪线索
畅通用户举报机制,对于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排查。对于查实的平台非法交易线索,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
平台反馈
按照司法建议提出的路径
加大整治力度
司法建议发出后,该网络平台积极回复,表示在今后的管理中将积极按照司法建议提出的路径加大整治力度。
一是提升技术管控能力,对违规信息发布进行拦截。继续提升识别能力和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发布信息的管控能力,针对违规发布的信息进行拦截发布、下架、删除等多元形式阻断。
二是加强商家合规宣传,促进商家依法经营。不定期开展合规法治宣传,通过发布管控通知、违规公示等多种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明确告知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置措施,促进用户依法合规发布信息。
三是强化协作共治,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继续强化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提高识别能力,全力配合执法、司法机关惩治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不懈努力。
法官说
袁 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当在临床上规范使用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医疗作用,但如果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则属于毒品。为此,我国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相关目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非法贩卖上述药品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沙沙在网上出售的“聪明药”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而且,沙沙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贩卖该药物,波及范围广泛,客观上使管制类精神药品脱离监管,面临被滥用的风险,且该药被购买者长期服用或者滥用,会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沙沙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而私自出售这类药品,也勿出于好奇随意购买尝试,对于因身体原因确需服用此类药物的,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并严格遵照医嘱。
今天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传统毒品犯罪已经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但更隐蔽的毒品贩卖和运输方式却悄然侵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加大对这类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还需要积极普及禁毒知识,深化毒品预防教育,引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远离毒品危害,一起识毒防毒拒毒,共同践行“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文字:袁婷
摄影:施蕾
责任编辑丨蒋梦娴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