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治 > 说法 > 文章详情
律师详解大妈索2000元不成摔失主手机:大妈涉嫌多重犯罪?警察为何“和稀泥”?
分享至:
 (8)
 (3)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宗和 2018-06-24 06:05
摘要:“她要承担的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远超她想象。”

昨天,一段视频“刷屏”朋友圈: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还怒摔手机。

 

视频上网之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也转发这一视频。据媒体报道,宁波海曙警方目前已对此事介入调查。网友们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之外,法律上对于大妈的行为又有怎样的规定?

 

视频中,大妈理直气壮地反问失主“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但记者走访多位法律界人士获悉,如果视频中的情况经查证属实,那么大妈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远超其想象。

 

归还捡到的东西可以要求报酬吗?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捡到的东西归自己所有。甚至部分案件中捡到东西的一方会声称,如果找不到失主,这些东西“事实上也是由自己处置”。

 

但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捡到失物者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一些律师告诉记者:“我们从小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其实包含着朴素的法理。”

 

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一些案例,拾得人因为等候失主或将财物送还,耽误了自己的工作,或是支付了乘车费用,并因此向失主索取一定费用。这些事情往往容易引发争议,这与大多数人“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悖。然而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据律师介绍,实践中有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那么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大妈怒摔失主手机这起事件中,从目前视频和网上的信息来看,这位大妈索取2000元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范畴。”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位大妈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可能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索酬不成摔手机,法盲大妈犯了哪些事?

 

视频中,失主曾对拾到手机的大妈表示其行为“也有点算非法侵占了”,大妈则提高音量回答:“哪里非法侵占了?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

 

地上捡的就没事?不少网友在转发评论这一事件时,都认为大妈这一行为涉嫌多重违法犯罪: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从失主的表述和网友们的观点来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也说明社会法治意识在不断提升。”据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位大妈的行为的确涉嫌多项违法甚至犯罪:“她要承担的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远超她想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据介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拿到他人遗失物品后,拾得人拒不归还并索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某在开三轮摩托车时拾到乘车的刘某遗失的皮包,将皮包寄回老家并向刘某索要“赎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令人气愤的是,大妈在索酬不成、失主准备报警的情况下,直接将手机摔碎。从视频和图片中可以看到手机的屏幕已如蛛丝网般碎裂。

 

“大妈摔手机的前因后果视频里拍得非常清楚,已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摔碎的手机(图片来源:网络)

 

是否犯罪关键要看是否达到起刑点

 

不过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程度”上的要求,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能达到犯罪的标准:“大妈是否涉嫌犯罪,关键要看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起刑点,其中主要的是涉案财物的价值和当地具体的法律标准。”

 

事实上无论是“非法占有”、“敲诈勒索”还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刑法》中都明确,犯罪至少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据介绍,涉及财物损失的“数额较大”,除国家统一标准外,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标准,因此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大妈索取的正好是“2000元”这一“临界点”。

 

而大妈最后摔坏失主手机的行为,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除了法律规定,具体在这一起事件中,也要看失主的手机具体价值是多少。”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也是这位大妈“很悬”的地方。从目前报道和图片来看,被摔坏的手机可能是iphone7 plus版,这款手机目前官网报价32GB容量5540元,128GB容量价格为6333元,虽然已超过5000元,但还须将折旧、返修等因素纳入综合考量来计算大妈造成的实际损失。

 

“就算按照最后调查结果,大妈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也难逃法律责罚。”据介绍,失主可以对大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大妈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明确,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中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声称自己”又不是偷的“的大妈这次很可能承担原超自己想象的法律责任(图片来源:网络)

 

警察真的是在“和稀泥”吗?

 

在网友的转发评论里,不乏有人提到自己遭遇类似情况:明明自己的手机被人家拿走了,报案警方却只当“老娘舅”居间调解,甚至有网友称这个过程是“和稀泥”。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警方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这意味着失主可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无权强制处理。

 

一些一线民警也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处理这样的案件非常有难度:“因为当事人一般各执一词,并且都拿不出证据,没有证据很难对任何一方进行处理,调解是一种比较合适也对双方当事人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摄影:张佳琪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3)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