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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宿舍产女后将婴儿扔进垃圾桶致其死亡,一审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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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2021-01-16 10:52
摘要: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广州一名“00后”女学生在宿舍卫生间内生下一名女婴后,将女婴丢弃于卫生间垃圾桶内,致其死亡,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6时许,陆某某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某女生宿舍5楼卫生间内,诞下一名女婴后,将女婴丢弃于卫生间垃圾桶内,致该女婴死亡。

经鉴定,上述女婴符合呼吸道受压迫或阻塞,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020年7月31日12时许,陆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陆某某于2002年7月出生,文化程度为中专,户籍地是贵州。陆某某认罪认罚,请求对其轻判,让其回校读书完成学业。

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案发时,陆某某刚满18岁,还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尚未步入社会,处于懵懵懂懂的年纪,没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和能力。陆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2、陆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3、陆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4、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对陆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给予判处缓刑。

白云区法院认为,陆某某产下婴儿,因害怕被人发现而将婴儿丢弃,致婴儿死亡,情节较轻。陆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考虑到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岁,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属在校学生,决定对陆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12月22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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