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数量和规模扩张让位于质量和效益提升。为主动适应国家发展阶段、条件和环境变化,必须实施系统性设计,实现前瞻思考。中央政治局此次集体学习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问题,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照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们亟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管理体系、实施机制、法治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构建有效适应现代化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建设世界一流审查确权机构
优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效率与结构空间,必须建设世界一流审查确权机构。
一是构建有效支撑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强化的审查确权体系。增强低质量知识产权过滤功能,恢复知识产权收费的制度调控功能,强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加强知识产权市场融资信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空间结构布局调整,推动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大幅度降低产业中的非市场化动机知识产权数量。
二是强化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查支援。响应创新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新要求,建立与创新规律和技术发展周期相匹配的审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有效应对新兴技术和技术融合发展趋势的审查单元,强化复杂技术领域中的审查制度应对。实现与国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的主动对接,从审查规则上引导创新资源合理分配。
三是保持知识产权政策与国家创新体系协同。密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国家司法、科技、经济、产业、金融、贸易等部门的合作。科学制定资助政策,改进粗放增长模式所积累的数量增长惯性,建立知识产权增长的市场化模式,借助宏观政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类型、主体、产业和区域质量结构,理性平衡增量和存量、总量和质量的关系,有效引导技术市场预期,科学判断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效率,实施动态调整。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其中,推进中央知识产权保护事权制度改革,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是从维护国家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角度出发,建立更高层次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协调议事机构,重点解决部门之间事权界定不清晰、职能交叉重复、缺乏有效协同与协调机制等问题。
二是强化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事权管理。破解知识产权领域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专业性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三大难题,维护全国统一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强中央在保护标准统一、专业侵权判定、重大案件处理、地方执法监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事权,强化统一集中,提高监管权威。
三是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保持人员编制稳定的前提下,整合力量,提高诉讼时效,减轻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办案压力,构筑专门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统一审判体系标准,提升审判体系效能。
强化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作用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用好市场与政府两方面的力量,健全市场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强化新型举国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建立以高质量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国家创新资源配置和市场权属激励机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通过不断放权的方式引导市场力量提前介入到高校院所和国家资金投入的科研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改革,探索由实施知识产权后的经济收益分配,转向事前产权激励制度改革。同时,强化国家技术市场、科技奖励、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实现市场对政府计划和内部指令的替代。在科技资源配置、科研成果处置、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建立以高质量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治理结构。
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创新领域的重要作用。建立国家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的知识产权安全机制,围绕国家重大专项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在产业和科技项目的模块设计、研发路径、成果使用收益处置方面增加对应制度安排。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资源平台下,融入知识产权治理功能模块。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的立项评议、技术路线分析、结项评价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的配套支持。与此同时,建立以国家重大战略性资源储备和一般市场竞争性导向的制度体系。聚焦国家重大产业,增加国家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储备,助力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重点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面向国家重大产业,聚焦国际竞争和重大项目的市场商业实践,建立中央企业战略储备,实施有效的政策引导。
强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指标引领作用
知识产权指标的科学设计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性的必要指引,将成为提高中国创新成效、贡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选路径,也将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将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效率作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突出知识产权质量类指标设计,由单纯总量数量类指标全面转向反映质量、结构、成本、效率,注重市场价值,通过长时间维持、国际化布局、进入国家标准以及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转让交易等复合指标设计,突出高技术水平、高法律稳定性、高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使得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成为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的重要基础,有效引导国家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另一方面,要注重资助奖励、税收优惠、人才评聘体系等激励政策的数量指标影响,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绩效考核,研究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知识产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力等反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基础性指标,突出知识产权申请质量及其转化运用导向。
二是加强与国家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协调的指标指引。以切实增强产业市场竞争能力为出发点,强化知识产权指标导向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政策体系和国家重大工程的有机衔接。注重反映知识产权制度对国民经济和创新发展真实驱动作用,体现知识产权对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相融性和支撑性,避免出现片面追求数量政绩、单纯利用知识产权谋取优惠税费政策或政府资助的情况。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有效性指标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融合。将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有效性贯穿于制定创新发展目标、评价创新发展绩效过程。满足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创新绩效测度的需要,考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根据考核对象差异设立不同指标或标准,制定适合本地条件的科学设计,避免政府对评价结果的过度干预。与此同时,需要在国家宏观指标研究过程中,考虑知识产权有效性指标设计与国家规划指标衔接问题,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有效性提升的制度设计,保持指标的动态监测与及时修正。
(作者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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