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合作社骗取财政资金,负责人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伴公汀 2020-03-19 19:08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办法》明确,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19年,本市纳入年报制度范围的合作社7844个,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合作社2757个,成员8.21万人,带动农户21.88万,年度经营收入81.6亿元。

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门槛是什么?合作社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如何清理“空壳社”?今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合作社成员的门槛是什么

成为合作社成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非沪籍人员可以加入上海农民合作社吗?

《办法》作了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一、具有农业户口的;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此前审议中讨论的非沪籍人员有了明确说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并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此外,对非农民成员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科技人员,以及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有什么优惠和支持

合作社发展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机制,积极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业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升级发展需求的综合保险服务。建立健全包括农作物生产以及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产品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弄虚作假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此前调研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存在“空壳社”“休眠社”“挂牌套牌社”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内部制度不够健全,如“三会”制度不完善、章程与实际做法不一致、财产界限不清、未设置账薄业务核算等。

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收等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强迫、阻挠农民或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