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重大项目“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开题论证会在华东师范大学举行。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童世骏教授在致辞中表示,“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获批国家社科基金专项重大项目,是对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有力践行和具体落实。他希望课题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下,回应爱国主义面临的各种现实挑战,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爱国主义保障法律体系。尤其是要紧密围绕爱国主义保障法律体系的具体构建、爱国主义与法律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展开研究。开幕式由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吴瑞君教授主持。
课题组首席专家、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余玉花教授作了项目课题汇报。余玉花表示,将爱国纳入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反映了爱国对当代中国人的特殊重要性。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爱国主义面临诸多困境,这就在法律层面提出了加强爱国主义保障的迫切性与必要性。课题将从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构建研究三个方面展开。她指出,过去讲爱国主义主要是从情感、道德角度来讲,现在要向法治保障转变。要从德法互济的方法出发,研究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建构的可能性;从爱国主义面临的现实困境出发,研究爱国主义融入法治保障的理论;从爱国主义行为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研究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的实践运作。
在专家评议及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围绕法律保障的本体问题、法律强制性问题、法律与道德关系、爱国主义的中国历史传统与西方视野、爱国主义保障立法等问题阐发了各自看法,并对课题提出了建议。
苏州大学法学院胡玉鸿教授指出,一般认为,法律不能推进道德,但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爱国主义是直接与国家相关的,所以其价值理念体现在法律中是理所当然的。他认为,课题应进一步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梳理相关概念的脉络,探讨爱国主义和法律的内在关系。同时,法律针对的是行为,所以在课题中应明确研究对象是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而不是爱国主义的法律体系,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使爱国主义行为得到规范,让爱国主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为此,需要通过立法使爱国主义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并通过普法强化全民爱国主义意识。
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教授从法哲学的角度对课题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首先,要将作为主观性道德价值观的爱国主义客观化,只有侧重行为层面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才能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可操作性的规则。其次,爱国主义融入法治建设要坚持适度原则,纳入法律调节的爱国主义行为既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过于宽泛,《美国爱国者法案》就是典型的反面例证。他认为,要侧重研究应在哪些领域重点体现对爱国主义的法治保障,关键在于现实可操作性。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认为,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因为法律只管人的行为而不管人的思想,因此必须将爱国主义观念和爱国行为联系起来。爱国主义保障的概念在新时期需要拓展。比如作为国家的载体,应将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障问题纳入其中。目前,爱国主义在宪法中仅仅是得到宣誓而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保障,所以要关注那些间接体现出对爱国主义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要注重研究中国和西方法制史中涉及强化民众国家意识的条文,梳理与此相关的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脉络。同时,加强对激励爱国行为的法律内容的研究,在立法中将激励倡导爱国行为和惩罚追究侵犯国家利益行为结合起来。
西南政法大学陈伟教授指出,现有的刑法文本中,法律规范与现实行为适用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不同位阶法律之间也存在协调问题。他认为,刑法是保障爱国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界定好对侵犯国家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适用范围。爱国主义的涵义随时代的变迁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因此要在动态中把握爱国主义进入法律体系的条件和方法,揭示出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科学,并解决好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所涉及到的法律衔接问题。
复旦大学高国希教授指出,一方面要对“爱国主义”作概念史考察,梳理历史上关于爱国主义理解纷争的焦点,作出规范阐释。另一方面,爱国主义从作为一种共同体的美德转化为法律保障体系,不是直接将爱国主义作为法律话语写入法律条文,而是通过价值精神介入的方式与法治建设融合。也就是说,关键看行为践踏了没有,而不是爱不爱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通过外在行为规范让公民形成对国家的热爱,通过对规则的执行慢慢养成一种情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淑芳教授认为,将道德范畴纳入法律体系的考量不仅可以通过“硬法”即立法实现,更要注意通过司法判决和司法解释等“软法”来实现。立法中需要贯穿爱国主义精神,目前已有的爱国主义立法侧重负面惩治,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加入正面激励。爱国主义保障法律体系要体现哪些道德内容,选择何种模式,哪种爱国内容是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的,哪些是不可以规范的,都需要认真考量。
专家组组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国明认为,课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理论证上,要回应民众在现实中面临的困惑和焦虑,比如要区分爱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引导爱国主义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同时,需对爱国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逐步具体化,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中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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