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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临时摊位商品质量“翻车”,谁来负责?松江区消保委这样说

转自:上海松江 2022-07-07 19:58:13

消费者韩女士日前向松江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商场一摊位购买的玩具,消费15元,不到2分钟就坏了。与商家沟通无果,并且商家不肯出示营业执照,韩女士要求退款。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商场取得联系。该商场表示,会核实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场负责人指出,该摊位设在商场,商场应负监督管理责任,并转达了消费者的相关诉求。经过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商场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向消费者退款15元。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卖方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中消费者在商场内临时摊位购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该摊位拒绝承担责任,商场应当履行监管责任,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消保委建议:所有商家应当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努力打造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减少消费矛盾。

文字:梁锋

编辑:李谆谆 陆怡怡 沈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