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一起关于芷江西路593弄7号楼西侧小区绿化带内涉嫌擅自砍伐树木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中队迅速响应,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实地查看,执法队员发现该小区绿化带内有一个被砍伐后的树桩,疑似是遭到砍伐后留下的。经测量,被砍伐的树木胸径达到10厘米。
经调查,涉嫌擅自砍伐树木的当事人为该小区居民李某,并且其未取得绿化部门的许可,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随后,执法队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被砍伐树木的数量、胸径、种类等予以记录,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立案查处。经询问,居民李某因为该树木遮挡光线并且存在蛀虫,影响其日常生活,才将其砍伐。
在执法队员的耐心教育和引导下,居民李某认识到随意砍伐树木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补种树木。11月11日,居民李某按照要求对被砍伐的树木进行了补种,小区绿化环境恢复正常。
今后,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发挥好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作用,与社区居委、物业保持积极的沟通与合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查处,保障社区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