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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银行资金“脱实向虚”,就得打破实体企业融资质押的这个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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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朱玙之 2018-08-09 06:41
摘要:为何金融机构大多不愿接受实体企业用原材料或产成品进行质押融资?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定做好去杠杆工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要通过机制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

 

去年,人民日报的一篇关于银行资金空转、未进入实体经济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目前银行资金“脱实向虚”的情况虽有所好转,但相较于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对于利润微薄、资金积压严重的实体企业,仍不太愿意放贷。实体产业借贷融资往往难在“用什么借钱”以及“以多少资金成本来借”。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角度而言,还是较青睐土地、厂房等不动产,退而求其次,对部分企业也愿意采用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但是,土地、厂房的估值有限,很多时候无法满足大规模生产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应收账款和股权质押的风险高企,很多企业甚至为了融资而出现了资产造假的现象。事实上,对生产型企业而言,资金积压最严重的无疑是原材料和产成品这两端,从放款方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运转周期才恰恰能够说明这家企业主营业务的健康状况和市场认可度。

 

那么,为何金融机构大多不愿接受实体企业用原材料或产成品进行质押融资?事实上,在国际金融体系内,大宗商品在库及在途融资因其资金量大、刚需强、周转期限快等特点,已成为众多金融产品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最为大众熟知的就是海运提单融资。但在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项下,仓单、提单等货权单据的规范性、法律效力及流畅及时的处置体系这些“基建设施”尚未形成,从而影响了物流金融的发展

 

物流市场高速增长,相关法律体系却存在滞后和混乱

 

2017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已经达到了惊人的252.8万亿元,相比这样一个规模保持高速增长的市场,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和混乱。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仓储物流法,现行的物流类法律法规涉及部门众多,如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法律层级众多,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物流标准及技术规范;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部门色彩浓重,存在大量的不协调及冲突的现象。以运输赔偿责任为例,在海运、内陆、内河运输出现货物损毁时,各个阶段的承运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这就给涉及多式联运的在途货物质押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从效力层级来看,物流业的大量规范都是以地方性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的形式存在,缺乏对应的上位法指导,很多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滞后于时代的情况,在跨地域操作时困难重重,出现纠纷时也很难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对于大宗商品行业而言,除了电解铜等金融属性极强的品种外,大多数原材料及产成品在库积压时间有限,为保证生产的持续性及现金流的充裕,在途融资是实体企业更为迫切的需求。而对于在途货物融资而言,最大的障碍在于各类在途货物提单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的依据。在法律属性层面,目前在众多物流单据中,只有“仓单”具有明确的“受限制的物权性有价证券”这一法律属性。而仓单仅仅对应货物“在仓库”这一时间点。然而,近年频频爆发的电子交易所风险事件,使得曾经被理论界寄予厚望的“电子仓单”意外成为阻碍仓单“唯一性”的“绊脚石”。在相关的案件中,为打破“电子仓单”造成的僵局,当事方不得不退回“纸质仓单”的传统模式寻求解绑,却在一批货物只能对应一张仓单(即“电子仓单”与“纸质仓单”只能存在其一)的法律规范面前止步。这一系列的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但增加了法院办案的难度和周期,也会伴随大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给货权人和金融机构造成极大的损失。

 

仓库只负责“表面审查”,质检只对“样本”负责,“偷梁换柱”由谁买单?

 

在目前涉及物流环节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即只将目光集中在如何让质权人或受转让人“拿得到”货物,而拿到货物之后如何“看得住”及“卖得掉”却只依赖于相关方在合同中的自行约定,在法律中基本处于“留白”的状态。

 

目前主流的货物质押流程通常是由借款人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仓库交付货物,经仓库审核确认接收后,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仓库通常只负责“表面审查”,即只审重量及外包装,对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并不负责。其中的原因也很好理解,因为大宗商品货物的品种五花八门,并非每个品种的质检规范及质检权威机构都有 “白名单”,如果要求仓库对品种和质量进行审查,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金融机构自行寻找或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质检,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货值。这里又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就是“质检乱象”。目前大宗商品的标准品市场相对较为规范,大量的风险事件出现在非标品市场,其中“质检”可以说是风险风暴的“风眼”。除了非标品市场存在大量“定制品”这一暂时难以被规制的情况之外,国内大部分的大宗商品品种在质检这一核心问题上存在两个比较明显的漏洞,一是大多没有具有强制力的“质检机构白名单”及“仲裁制度”;二是所有的质检机构均会在质检报告上标明“只对送检样本负责”。于是,问题来了:仓库只负责“表面审查”,质检只对“样本”负责,“偷梁换柱”到底该由谁买单?

 

此外,借款人违约时的货物处置需通过司法拍卖,流程漫长、价格下跌等因素极易造成金融机构的较大损失。为避免借款人违约时处置货物所得价款无法覆盖放款金额的情况发生,金融机构面对货物质押时常见的做法是降低“质押率”、每日进行价格“盯市”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质押品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通知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追加融资保证金;如果借款人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金融机构有权命令物流企业对质押品进行拍卖或相关企业回购以回笼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当借款人违约及弃货的事件发生时,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仍然需要通过法院判定借款人未依照约定还款,进入司法拍卖流程才可处置质押货物。由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在价格下跌时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时出现违约弃货。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下,金融机构在处置货物时面临两大风险:第一,由于质押借款类案件一二审流程漫长,在此过程中即使出现价格上涨,质押品可高位套现的机会也无法实现。第二,质押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集中公开拍卖,极易导致市场压低接盘价格,进一步加剧金融机构的损失

 

如何以完整统一的货权法律体系构建物流金融“基建设施”

 

基于上述分析,要完善物流金融“基建设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次,鉴于“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我国亟需制定完整、专业、符合时代特征的仓单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过分散在《合同法》、《担保法》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仓单”做出了“被限制的物权性有价证券”这一基本定位。但以实际操作层面出现的大量案例来看,我国关于仓单的法律规定还远不够细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了仓单包括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记载事项”还是“指导性记载事项”?又比如,我国《合同法》第386条是对“记名仓单”的规范,那么,对于“不记名仓单”是否承认其法律效力?仓单转让需要经仓库背书,那仓单质押是否也需如此?“仓单”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有价证券,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我国应该出台专门规制仓单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在这方面不妨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如德国的《指示仓单规则》及《德国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美国仓单法》、日本的《仓库业法》及《日本商法典》等。

 

其次,在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厘清法律概念内涵,减少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情况。目前,在实际仓储服务业务中大量存在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情况,既存在使用“入库单”与“出库单”来代替“仓单”的做法;也存在以“仓单”之名,行“入库单”、“出库单”之实的做法。事实上,仓单与入库/出库单有实质上的区别,仓单不仅仅是仓储物入库的收据,同时还是记载保管人与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仓库入库单仅为仓储物入库的收据,或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仓储物已经由保管人接收的单据。

 

第三,在实体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实体产业的金融产品的风控难度尤胜从前。以物流金融领域的“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而言,仅仅从法律层面明确仓单的法律性质及流转规范还远远不够,应厘清伪造仓单、虚假仓单及重复质押这类违法事件中,存货人、仓储方、质检方等各方“钻了哪些空子”,“亡羊补牢”将其写入相关法律规范,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进入实体产业,表面上看是经济政策导向的问题,但究其根本,还是在于实体经济诸多方面基础法律体系建设的缺失。金融机构作为“逐利性”和“风控性”并存的主体,以完整的法律体系解决其在“风控性”上的顾虑,再用优惠政策帮助其完成“逐利性”目标,才能夯实资金进入实体产业的“高速公路”,为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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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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