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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存在高人工智能,也应谨防过度前瞻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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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李晓郛 2018-07-17 06:30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发展应注意什么?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部分法学专家建议,现行的法律应适时修正以提前防范和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问题,应赋予高人工智能机器法律权利主体地位。如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又如智能机器人作为主体承担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的刑事责任。那么,现行法律发展的方向是否有必要赋予高人工智能机器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时代下,法律的发展应注意什么?针对这些问题,需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态势来分析。

 

超人工智能时代还远未到来

 

人工智能产品有弱人工智能产品、强人工智能产品、超人工智能产品之分。弱人工智能产品如半自动化汽车、半自动化吸尘器;AlphaGo、全自动化的汽车暗示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超人工智能产品指拥有人类智能、具有独立意识并超脱人类控制,成为历史上除人类外的另一主体。

 

其实,人类所有的进步与成就均是思维的产物。无论是弱人工智能产品,还是强人工智能产品,人类始终作为人工智能产品背后的操纵者,人工智能产品始终是人类的工具,为人所用。人工智能并不具有人类独立意识,其与人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辩证思维能力。

 

人类具有独立辩证的思维能力,通过感性或理性的思考对事实状况进行自主抉择,而人工智能产品仅能通过人类预先设计的概念、程序、算法进行权衡与选择。人工智能至始自终并无独立自主的思辨能力,当然在可预知的未来内也不会有。

 

AlphaGo战胜李世石,实际上是AlphaGo背后的创始人击败了李世石。在人类可预知的未来里,人工智能始终在模仿人类智能,超人工智能产品也始终是人类思维的产物。人类预先以一定的算法和程序植入智能机器体内,或许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但学习的内容永远都不会超越预先设定的程序范围。而人类具有的辩证思维能力决定超人工智能时代不会到来,人工智能机器并不会超越人类成为世界主宰。

 

高智能机器还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从人工智能产品的来源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均由人类创造,并服务于人类。高智能的产品虽然具备类似于人或者无限接近于人,但始终与人类存在差异。承认其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或者根据一定的程序、算法形成高于人所具备的能力水平并不能否认人工智能为人所创造、为人所服务这一本质。无论人工智能发展的程度如何,其仅仅是人类劳动创造的客体,属于“物”的范围。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如果将高智能机器纳入法律关系主体,那是作为自然人的范围,还是作为法人的范围?按自然人认定,人工智能机器又不可完全等同于自然人,自然人所具有的自主思辨能力,无论人工智能水平多高,在思维的领域内,人工智能均不可与人类相媲美;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与法人(单位)也扯不上关系。

 

虽然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逐步深入或扩大到法人(单位)的部分领域,但其仅仅只是服务于法人(单位)的工具。部分法学专家建议,现行法律关系主体并不完善,应将高智能人工机器作为独立的主体纳入法律关系主体中,形成自然人、法人(单位)、高智能人工机器三者并列。其实,人工智能产品无论发展的程度多高,都是人类创造的产物,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质上混淆了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而人工智能产品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工智能时代下,谨防过度前瞻性立法

 

一个新兴事物的产生即会引起法律调整范围的讨论,比如修正现行法律以调整新兴事物。这种现象无论是人工智能领域,或者其他新兴领域都会出现。当新兴的事物超出法律调整的范围,修正法律条文即具有必要性。但法律修正的前提是在法律存在漏洞或错误的情形下才有所考虑。现行的法律能够对新兴事物或领域进行调整,或者法解释学能够合法又合理的解释时,法律修正即违背了其稳定性。

 

从人工智能发展现状来看,高智能机器无论水平、能力如何,均是人类劳动产物,这是其本质。修正现行法律,赋予高智能机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具合理性与必要性。无人驾驶汽车作为独立侵权责任主体、高智能机器作为犯罪主体即属于过度的前瞻性立法,违反了法律的稳定性。但是,人工智能机器不能作为独立法律关系主体并不能肯定现行法律能完整、准确地调整人工智能引发的难题。比如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高智能产品自主创造的作品所有权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解决。

 

现行法律修改的重心应偏向于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者与使用者

 

对于高速发展地人工智能领域,现行法律修改的重心应该偏向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使用者。比如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研发者地是否有民事或刑事责任?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研发者与使用者如何分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比如高智能产品自主创造的作品归属于研发者还是使用者?这些问题是目前法律所应考虑的。

 

可见,人工智能时代下,修正法律以解决人工智能所产生问题必要且可行,这并不违背法律稳定性,但是法律变动要严格根据现实人工智能发展的态势来确定,而非一味强调法律的前瞻作用。人工智能产品,无论其智能水平如何,其仅仅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现行法律修正要寻求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辩证统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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