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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上海“面包新语”礼盒侵权案终审判赔119.7万:被“弃用”的包装面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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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8-07-09 14:16
摘要:“相对以往案件而言,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

近日,历时两年有余的“面包新语”月饼包装礼盒系列侵犯著作权案等来终审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决两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连续3天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

 

“相对以往案件而言,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 原告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苏悦律师认为,这符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倡导的对于恶意侵权事件,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实现司法审判从补偿性赔偿逐步向惩罚性赔偿转变,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彰显知识产权的价值。

 

“帽子+星星”属于美术作品吗

 

该案缘起于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与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希望该公司能为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据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新语面包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

 

然而,锦恒公司后来却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给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并通过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遂向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事件发生后,我们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一审法院也多次主持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锦恒公司总经理李建春说,打这场官司就是为了保护设计成果和付出,维护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丢了这个客户,也是值得的。

 

普陀区法院认为,本案礼盒中“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图案系锦恒公司在电脑中独立制作,该前幅图案为圆顶礼帽上方飞出十余颗大小不一的六角星、五角星和四角星;后幅图案为从倾斜的圆顶礼帽飞跃出的兔子,正在追逐无数的星月。图案下方均突出“Breadtalk”和“面包新语”商标标识,格外醒目,整体构图简洁活泼。一般民众应该均能直观地辨别和确认,这是含有广告性质的美术作品。该图案与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的原作品迥异,也并非简单改编新语面包公司的中秋概念视觉图,应当认定锦恒公司创作的“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图案,均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锦恒公司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续3天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

 

二审法院:原审判赔金额并无不当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锦恒公司则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经济赔偿的内容,改判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赔偿锦恒公司每起涉诉案件5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二审审理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把双方争议归纳为三个焦点:一、锦恒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涉案作品是否系委托创作作品;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是否侵害了锦恒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三、如果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两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应予维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灯笼、星星等独立的图形素材,锦恒公司在创作中对上述素材进行了择取、组合,并赋予了新的位置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除与复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其次,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锦恒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锦恒公司对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存在约定,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锦恒公司享有。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锦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语面包公司将涉案作品权属信息移除后发送给第三方公司,由公司完成被诉侵权包装盒的制作,系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人为锦恒公司的情形下,未经许可在被诉包装盒上使用涉案作品,新语餐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月饼礼盒套装,上述行为构成了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系将涉案作品用于月饼产品的包装装潢,商品利润与作品价值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锦恒公司提出应以月饼套装的销售单价、最低利润率以及销售数量为基数计算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实际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双方上诉,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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