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民声 > 民声直通车 > 文章详情
【问答】“买”了使用权房,为啥还要和物业签协议?公房转让要注意些啥?
分享至:
 (6)
 (1)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8-06-22 16:43
摘要: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可不像“买”房那么简单……

市民宋女士:

 

前段时间,我买了两套使用权房,承租人姓名都已经改好,物业打电话通知我去领房票本,并且还让我签一份协议。我不理解为啥还要和物业签协议,所以想咨询一下:使用权房出售有什么规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记者调查

 

先来看下使用权房屋是否可以转让。依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宋女士所谓的“买”了两套使用权房,实际上是“转让”了两套使用权房。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由于是地方优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的“房东”肯定是上海户籍的;那么,客户也必须上海户籍。“买房”必须是一次性付款,买下的只是使用权,没有产权。

 

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转让承租权: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使用权房屋转让签署的不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房地产交易中心制作的示范文本。双方签署完成,由使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完成。后期还有使用权房的资金监管,使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须和《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一致;原承租人需要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支取这部分转款费用。区房地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凭该通知书,原承租人和客户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至此,使用权房屋转让的整个流程才算办理完结。

 

使用权房屋的转让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流程,转让只能由上海户籍人士接受;不接受贷款方式支付转让款;需要物业同意并出具书面函件;转让款受到严格的资金监管,必须专款专用。因此,在进行使用权房屋转让之前,必须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状况及受让人购买情况有充分认知,从而避免在转让进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转让,导致双方纠纷的产生。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