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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变更承租人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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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2018-05-23 18:00
摘要:公房原承租人去世了,新承租人怎么确定?

市民范女士:

 

我们兄弟姐妹7个,父母过世时留下了一套老公房。小时候我们兄弟姐妹的户口都在这间公房里,长大成年后户口陆续从公房里迁出,只剩下小弟弟的户口,他人也住在里边。这几年,有几个兄弟姐妹想把户口迁进这套房子,小弟说,要迁户口必须做承租人变更,由新的承租人确定户口的进出。所以想咨询:承租人变更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记者调查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有一定条件。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根据范女士的描述,原承租人也就是其父母均已过世,因此,适用前款的第(三)或第(四)项。

 

公房的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并按规定流程发放《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下列情形书面确定承租人:

 

(1)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有的甚至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若有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等等情况,被其他家庭成员发现后,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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