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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见死不救,“好人法”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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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林海 2015-11-21 14:05
摘要:进入冷酷理性的现代之后,道德与法律开始各安其是。法律不再强迫“见义勇为”,对于救助行为的保障也相应减弱。在英国普通法中,如果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关系,人们并不负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险的义务,也不鼓励一般大众进行救助,“除非你必须这么做”。

有人问,什么才是真土豪?答案是“看到陌生老人摔倒敢扶助。”看似调侃,其实折射出一种无奈。不过,近日送审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似乎为难题找到了解决方案。该条例规定:“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该条例如顺利出台,是否意味着上海市民可以放心救人?这就是中国版的“好撒玛丽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吗?

 

【“好撒玛利亚人”的由来】

 

“好撒玛丽亚人法”是指“救助他人者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和保障”的相关法律。

 

“好撒玛利亚人”这个词源于圣经中的一个故事。一位律法师试探耶酥,怎样才可以获得永生?耶酥问他,你们的律法是怎么写的?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意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律法师接着问,那么“我的邻人指的是什么人呢?”耶酥便用了这样一个隐喻来回答:

 

“有一个犹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遇劫受伤。一位僧侣看见了他,什么也没做,从他身边经过。又有一个利未族人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经过。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一些钱(相当于当时一个工人两天的工资),替他交给了店主……”耶酥问律法师道:“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位是那位落难之人的邻人呢?”律法师答道:“是怜悯救助他的撒玛利亚人。”耶酥说:“你去照样做吧。”

 

理解这个故事,需要一定语境:当时,犹太人蔑视撒玛利亚人,认为他们是混血的异族人。撒玛利亚人的圣殿在基利波山(距耶路撒冷以北约50公里),时常受犹太人的侮辱挑衅。然而,当犹太人受难时,僧侣和亲近的利未族人见死不救,而这位善良的撒玛利亚人,却不顾教派隔阂,善意照应犹太人。后来,“好撒玛利亚人”就开始指称那些对于救助没有义务、仅仅出于内心无偿进行帮助的人

 

【从圣经故事到律法】

 

这个圣经故事在犹太律法中,被逐渐演绎成一种规则或者说义务。当然,古代犹太人的“律法”,实际是道德和伦理要求,它要求个人和社区都承担援救处在危难状态的“邻人”,对这样的救助予以保护,并且把见死不救定义为宗教法上的犯罪。

 

到了中世纪,犹太智者麦摩尼德斯(Miamoindes,1135—1204)及其后继者围绕“好撒玛利亚人法”,确定详尽的救助义务规则体系。其中提到,如果救助发生了费用,被救助人有义务承担;以及,为了鼓励人们乐于施救,出于疏忽的救助人可豁免侵权责任,等等。

 

客观而言,这种对救助陌生人的要求和提倡,实际是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德法不分”的时代传统下的特色。进入冷酷理性的现代之后,道德与法律开始各安其是。法律不再强迫“见义勇为”,对于救助行为的保障也相应减弱。在英国普通法中,如果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关系,人们并不负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险的义务,也不鼓励一般大众进行救助,“除非你必须这么做”。

 

【现代:“好撒玛利亚人法”到底保护谁】

 

这一规则在当今的英格兰法中仍然有效。Atkin法官曾经这样评论“好撒玛利亚人法”:“那位(圣经故事里的)僧侣和利未人在英格兰法上,都不会遭受民事责任。”

 

陌生人之间没有救助义务,是因为社会分工已经进化到,有专业人士来承担救助工作,人们不再像身处中东沙漠之中,见到陌生人如见到绿洲。彼此之间,也不再有援急救难、否则不仁不义的义务。因为无数案例已经证明,缺乏救助必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者,即使有充分的善意,也可能收效不佳。

 

19世纪末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消防员休假期间看见火场,有义务进行救援;而海军士兵在同样场景下,则没有这个义务。假如消防员在救援中发生了意外,可以以职务行为受到抚恤,而海军士兵则得不到优待。知识分工与职业分工,使得一切都变得冷酷理性,泾渭分明。

与此同时,对于专业能力的要求,使得另一个预设成为共识:即“救助者在救助时负有采取合理注意的义务,不能对被救助者造成二次伤害”。如果救助者在救助时的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者受到伤害或者加重了这一伤害,他可能要承担责任。

 

所以说,朗朗上口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现代英美法中,并不是鼓励陌生人毫无准备地见义勇为,而是前述基本规则的一个例外条款: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救助者,在职责之外进行救助,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害可以免责。

 

也可以这么理解,现代社会的“好撒玛利亚人法”,通常是保护专业人士的。比如,免除在紧急事故现场(而非在医院里)提供救助的医生的所有责任,有些法律还保护其他专业救助人员,如消防员、营救队队员和警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而非执行任务时)、救助他人不慎造成的二次伤害。

 

不过近年来,英美法中的相关判例,也有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对象扩展至普通人的倾向。例如,在加州,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美国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一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丽莎事后说,当时车有爆炸的可能,所以她才不顾一切将亚历山德拉从车里拖出来。四年后,亚历山德拉把将丽莎告上法庭,称后者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

对此诉求,加州地方法院拒绝受理,原告继续上诉至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甫一发布,就受到舆论抨击,民众纷纷呼唤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以避免丽莎败诉。

 

2009年6月25日,加州议会全票通过了对《好撒玛丽亚人法案》的修改。新通过的法案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的责任应予免除——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专业人士。法案生效后,亚历山德拉的律师劝她撤诉,因为法官不可能在这种民意、法意一边倒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她的判决。

 

【上海版“好撒玛利亚人法”】

 

再来看看上海正在审议的这部《条例》。其实,该《条例》在2013年被市人大立为正式议案并纳入五年立法项目时,最初名称是《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在送入医院前的急救服务。只是在正式审议时,将其覆盖面扩大至所有的急救服务。

 

从当前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很明智地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救助者应当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二是救助的对象,应当是急危重患者。三是救助时,应当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四是要想政府对于救助造成的侵害“撑腰”,还需要经过合法程序认定,再由政府予以补偿。

 

从这几点来看,上海的这部条例,恐怕并不是中世纪犹太律法要求的“救助邻人”,也不是《圣经》故事所揭示的道义,而是类似于英美法(尚未发展至2009年的加州法),虽然强调要面向专业人士的救援保障,但也也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有施救能力者进行急救。这样的“好撒玛丽亚人法”,或许正是与我们这个专业知识日益繁复、社会分工趋于明确的时代,在精神上最为契合的安排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章迪思 制图:邵竞 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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