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观点 > 观见 > 文章详情
【观见】法学家问沈阳交警:他的车牌不清,还是你忘了初心?
分享至:
 (10)
 (1)
 收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罗培新 2018-01-19 19:00
摘要:沈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称,目前确实对“清晰”的标准没有具体细则和规定,因此“建议市民,如果(对号牌是否清晰)心里没有底,花100块钱(换牌)买个心安。”这就有点问题了。  

一段新闻视频火了。沈阳交警以“未保持机动车号牌完整与清晰”为由,对多辆车罚款200元。视频显示,一位被处罚的车主车牌有掉漆现象,另一位车主的号牌存在微小白点,但都可明显识别车牌号牌。第一位车主抱怨“我这牌子哪儿有毛病”,第二位车主辩解“是小石头打上来,才有白点”,交警回应称,“你有职责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受任何污物污染……它是证明车辆的保证”。

  

最后交警面对电视台的镜头,提供了一个更换车辆号牌的电话号码。  

 

处罚作出后,沈阳某车辆管理所“车满为患”,停满了前来换车牌的出租车。“集中换牌,这让车管所的业务量骤增,增加了窗口,也延长了办事时间。”

 

面对沸反盈天的争议,1月18日下午,沈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交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进行执法,该车主车牌存在掉漆现象,所以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  

 

然而,广大网友并不买账,各种调侃、戏谑,例如,有网友称,“吓得我赶紧去给前后车牌贴上了钢化玻璃防划痕膜”……  

 

在本次事件中,交警错误执法,当无疑义。

 

众所周知,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及未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的机动车,因无法正确识别号牌,能够逃避电子警察查处,导致恶意交通违法行为频发,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因而,保持车辆号牌的清晰,系车主的法定职责,当属常理常情。

 

然而,保持“车牌清晰”的义务,绝不等同于保持“车牌不受任何污物污染”的义务。试想,在东北驾车,你是否要随时停车,把被污水和雪花“污染”的车牌时时擦拭如新?果如此,到底是车为人服务,还是人为车服务?

 

理解和适用法条,除了文义解释之外,还要进行合目的性解释,必要的时候,还要进行体系解释。

 

这个案子,用前两项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一律处200元罚款,记12分;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一律处200元罚款,记12分。

 

《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不得对号牌作技术处理;第1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安装的非法装置予以收缴。

 

法律区分了车主的主观状态,如果是故意的,处罚很重,不但要罚款,甚至会一次扣满12分。如果是过失,也就是没有注意到车牌不清晰,按照沈阳的地方性法规,则处罚款200元。

 

那么,“号牌清晰和完整”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号牌标准,金属材料号牌的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反光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号牌表面不同反光区域的反光效果应均匀,不应有明显差异。

 

该标准显示,对以下5种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应更换号牌: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的;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的;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的;号牌的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的;号牌外观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  

 

上述规定,用的都是描述性语言,的确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沈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称,目前确实对“清晰”的标准没有具体细则和规定,因此“建议市民,如果(对号牌是否清晰)心里没有底,花100块钱(换牌)买个心安。”

 

这就有点问题了。  

 

如果说,法律对“号牌清晰和完整”没有量化标准的话,执法部门在运用裁量权时,内心必须有标准,那就是合目的性。只要车辆号牌能够正常识别,不会逃避电子警察查处,即不构成违法。这样的情况下,交警不应作出处罚。

 

——更不宜在电视台上号召广大车主去“买个心安”。

 

行政执法,要用其力,更要用其心。过度执法,即使未必构成滥用职权,但显然失却了初心。执法行动一旦偏离法律目的,用力越猛,越会减损法律的温情与善意,弱化执法的规范和教育功能,戕害珍贵的法治信仰。

 

好消息是,1月18日夜间,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已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并依法撤销于洪大队对陈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涉事的3名民警分别予以行政警告处分;立即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然而,这只是个开始。此事折射出当地法治的问题,怕是需要进行刮骨疗毒般的再造。

 

先立良法,再谋善治。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唯有本着良善的内心,去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够打造法治生态环境。

 

而只有法治化,才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文章
评论(1)
我也说两句
×
发表
最新评论
快来抢沙发吧~ 加载更多… 已显示全部内容
上海辟谣平台
上海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上海市政府服务企业官方平台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举报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关注我们
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