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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上海改革发展共奋进⑲| 财产刑执行中的“正义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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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 2017-06-02 13:30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刑事执行检察的全新职能,持续加大对已决刑事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以个案监督为着力点,“积小胜为大胜”,既要注重配合,又要敢于“亮剑”,多措并举推动财产刑执行案件“去库存”进程,以刑事生效判决得以全面完整执行来逐步实现共同的法治目标。

在刑罚执行领域,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往往关注刑事生效判决中“自由刑”的执行,而对“财产刑”的执行则不予重视,甚至置之不理,这导致了刑事生效判决得不到完整、全面执行,使得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破坏,最终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期盼,顺应司法改革方向指引,刑事执行检察在党的“十八大”后实现了由“办事”为主到“办案”为主的重大转变,而财产刑执行检察以其独特的“办案”价值,成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突破点和发力点。

 

作为上海推进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单位之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加大了对刑事判决附加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发挥派驻优势在“大墙内”对罪犯履行财产刑状况开展同步检察;另一方面将监督触角有效延伸至“大墙外”,依法监督财产刑执行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让财产刑执行的“公平正义”得以回归。

 

明察秋毫寻突破,步步为营促成功

 

2015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在对罪犯徐某某首次提请减刑案件开展同步检察时发现,该罪犯在《罪犯履行判决义务情况登记表》中主动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信息。经查,徐某某犯受贿罪,系中政委2014年5号文件中规定的职务犯罪,原判中“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本应于2012年12月判决作出后予以生效,可是该罪犯仅于2014年5月缴纳了一万元。

 

为什么没有全面履行?为什么法院近二年半未予以全部执行?

 

检察室随即开展了调查工作,承办人向罪犯徐某某了解到其本人已在庭审前退赔了全部赃款,庭审时法官未问及其财产状况,至今也再未有法官找过他,至于已履行的一万元则是由其家属直接向原审法院缴纳。在请徐某某妻子协助调查时,其家属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同时家属提供了三套房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承办人立即展开行动,调阅了庭审笔录并查阅了原判财产刑执行立案信息,发现了庭审中并没有讯问被告人财产状况的内容,执行立案信息也存在缺失。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承办人通过电话与原审法官取得联系,确认了上述事实。

 

在查实该法院未执行罪犯财产刑,同时经电话告知原审法官应及时移送执行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7月10日,承办人向该法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工作上的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在检察文书寄发后的几个月内,承办人又经历了多次无法打通原审法官电话、检察文书在法院内部收件延迟等后续跟进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当承办人再次赴该法院与执行局领导沟通并在执行信息系统查询到执行立案信息之后,承办法官才电话告知该财产刑已执行,并将执行收据和关于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寄至检察室。

 

最终,该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从徐某某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将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划走的方式,将该罪犯的财产刑执行完毕。至此,该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圆满完成。从发现线索、调查取证、纠正违法、到法院执行、书面回复,历时八个月。

 

“纠正违法”,成功案件“第一例”

 

虽然财产刑仅是刑罚的附加刑,虽然监督方式仅是传统的调查取证、沟通交流、制发文书,虽然整个案件看似仅是普通的检察监督履职案件,但它确在无意“问鼎第一”的时候,成为全市检察系统以“纠正违法”形式成功监督法院执行罪犯财产刑案件的“第一例”。

 

它同时也开创了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最有力监督手段督促财产刑执行的“先河”,对财产刑执行主体、履行主体、监督主体以及财产刑本身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至2016年度全国财产刑执行检察优秀案件”。

 

这起以“纠正违法”的形式成功监督法院执行罪犯财产刑案件的“第一例”对于各方的意义都是重大的。法院在此过程中,再次明确了在刑罚执行活动中作为涉财产判决内容执行主体的职责身份,法院应对财产刑执行有足够的重视;对于罪犯而言,则是再次明确了罪犯应该自觉主动履行财产刑及涉财产内容义务;对检察机关而言,则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这一监督“利器”执行的信心,成为体现法律监督地位和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这一切都离不开二分院监所检察处的努力。

 

守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公平正义

 

该监督案件所带来的启示是巨大的。在刑罚执行的整体工作中,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刑罚执行的各环节、各环节对应的司法机关既要加强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又要发挥各自职责、制约平衡。

 

在这起成功的监督案件背后,守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性被再次摆上了台面。在当前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比例日益增大而执行环节中执行比例实际较小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财产刑的“判而不执”、“判而延执”、“判多而执少”,如何在刑事领域的“最后一道关口”守住公平正义、守住司法公信力?

 

这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刑事执行检察的全新职能,持续加大对已决刑事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以个案监督为着力点,“积小胜为大胜”,既要注重配合,又要敢于“亮剑”,多措并举推动财产刑执行案件“去库存”进程,以刑事生效判决得以全面完整执行来逐步实现共同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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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陈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编辑邮箱:jfhuodo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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