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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63家企业贿赂,97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崇明区建设镇原党委书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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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1-02-20 13:24
摘要:为黄某等63名企业经营者在工程揽包、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或是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原党委书记朱建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以朱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起诉书载明,2006年1月至2020年7月间,被朱建军利用其先后担任原崇明县陈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镇长及原中共崇明县建设镇委员会书记、中共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黄某等63名企业经营者在工程揽包、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或是承诺为其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的贿赂总计419.9万余元。

此外,2010年1月至2020年7月间,朱建军家庭工资性收入与家庭支出基本持平。2011年8月至2020年6月间,朱建军名下银行账户合计现金存入1316.5万余元,扣除其工资性收入、正常人情往来及2011年8月以后的受贿所得等以外,另有970.3万元明显超过家庭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7月22日,朱建军在接受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到案后,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朱建军也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朱建军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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