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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亲自为黑社会老大写申请,助其非法获利百万,和副院长双双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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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1-02-18 17:12
摘要:法院院长亲手替黑社会组织头目起草虚假法律文书,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有个地方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却在数年时间内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还亲手替黑社会组织头目起草虚假法律文书,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少斌、原副院长许权涉案判决书,详细披露了两人贪赃枉法的经过。

为信用社出具478份虚假裁定书

吴少斌、许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年前后。

当年年底,广南县农村信用社面临大量呆账无法处理,于是便找到了吴少斌,希望法院能帮忙核销不良贷款。吴少斌一口答应,和当时代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商量好,安排立案庭法官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为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批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1336万余元。

为表示感谢,2014年年初,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以办公经费的名义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支付了现金8.4万元。吴少斌与许权等班子成员在收到该笔费用后,决定由吴少斌、许权等6人私分。其中,吴少斌和许权各分得2.1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吴少斌、许权两人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副院长向他人行贿获利65万

除此之外,判决书显示,吴少斌和许权还分别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

2017年7月,农某为在广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得到吴少斌的关照,将一辆价值11.6万元丰田牌凯美瑞轿车送给他。2017年7月17日,吴少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购车款支付给农某,剩余6.6万元购车款至今未支付。2016年至2018年期间,广南县科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高某为在以后的电脑耗材采购业务中获得吴少斌的关照,先后送给了吴少斌一台一体机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套监控设备,价值2.37万元。

除了受贿外,许权还被认定犯行贿罪。2012年至2014年期间,许权通过时任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认识广南县底圩乡国土所所长罗某,在未经挂牌拍卖、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情况下,以其侄女鲜某、许某名义在广南县违规认购4宗土地,后通过转让获利65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每办理好一宗土地,许权便送给罗某1万元现金,共计4万元。

二审追加认定两人为“保护伞”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两人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2015年7月,徐某到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胜诉。次年3月,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感到害怕,便联系张某某寻求和解。在广南县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徐某承认错告了张某某,张某某还对此表示谅解。

然而,徐某对这笔钱始终念念不忘,和他长期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吴少斌决定帮忙。2018年1月11日,吴少斌在办公室撰写并打印徐某执行申请书后交给徐某。同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从立案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当时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正是许权。这次执行存在的问题太过明显,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后要求中止执行,但被吴少斌驳回。随后,吴少斌将张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又强行从张某某账上划走113.5万余元。

后经查证,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确属虚假。徐某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吴少斌、许权包庇纵容徐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为以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壮大提供了帮助,且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被刑事处罚,依法应当认定吴少斌、许权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据此,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决定对吴少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许权则被判有期徒刑3年。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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