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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横跨两年的民法典“第一案”为什么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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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杨书源 郑子愚 2021-01-08 10:37
摘要:记者采访了北京、广州两起民法典第一案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了解处于变局中第一批利益相关者的故事。

1月4日是新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浙江各地的法庭陆续传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案”产生的消息。

这部在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计1260条法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中不少法条切中社会热点、凸显了人们生活中的需求,比如高空抛物坠物怎么追责、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划分、业主权利如何保障……被称为“中国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那这部全新的法典究竟适用的是什么时间范围内的案件呢?在这个法条“新旧交替”之际,记者采访了北京、广州两起民法典第一案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了解处于变局中第一批利益相关者的故事。

北京:羽毛球意外伤害背后的“分文不赔”

1月4日上午9时,宋先生告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

在庭上宋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京知律师事务所娄允律师提到了一句乍看有些“模棱两可”的话:本案的受理时间是8月24日,按照简易程序的审限时间是3个月,但是今天又是一个节点,是民法典生效的日子,而对于民法典的时间适用上,最高法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代理人,鉴于此案应该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的原则,我们认为此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解释。但是鉴于今天是1月4日,我们也尊重法院最后的法律适用。

其实这个案子案情不复杂,两名球友在一次羽毛球比赛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周先生发出的羽毛球击中了宋先生的右眼,最终导致他右眼受伤,视力下降到了0.05,接近失明。宋先生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案子标的不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他8000多元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而娄允看来,这场庭审的结果其实也是在预料之中的。“今天是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院选择在这个日子宣判,我们其实也能够预测到结果会和民法典的法条精神相一致。”当日公布的最终审判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上诉,周先生的侵权责任不成立。

娄允说:“在接手这个案子以前,我们也研究过类似的判例,发现因为羽毛球运动中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大部分此类案件在原本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其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也都基本无法判定。但是法院基本会依据公平责任的原则,判决双方都承担一些责任,被告也会给予原告一部分的经济补偿。但民法典第117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娄允和闫炎律师是在7月接手宋先生的案子的,当时宋先生受伤的右睛视力已经很差。起先老人仅仅是想来律所做公益法律咨询的,后来他还是决定要上诉状告发球人周先生。

老人的诉求也很简单:周先生应该赔偿他一部分的医药费,也应该向他诚恳道歉。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双方的协商不太顺畅。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杲也对宋先生的案件做出了解释:其实自甘风险在民法理论、实践上并不新奇,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甘风险”免责制度已经存续很多年,属于特定风险活动的侵权行为免责制度,对于“自甘风险”原则,此前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做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根据社会共同认知和域外司法借鉴的法理进行裁判。对于竞技体育存在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社会共同道德。

不过在开庭时,娄允律师还是提议被告周先生能够向受伤的宋先生道一声歉。但是周先生当即表示自己虽对宋先生的遭遇很遗憾,但因为自己并无过错,所以坚持不道歉。这也恰恰是宋老先生在法庭宣判周先生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后,自己依旧也不能释怀的。

庭审结束后,周先生就把自己胜诉的消息在球友群里广而告之,这让宋先生愈发不平静了。他就常去代理律师的事务所里倾诉。

其实早在12月22日庭前会议结束后,娄允第一时间得知开庭日期定在了1月4日,他估计胜诉可能性比较小,就咨询过宋先生的意见是否要撤诉。

在他的初步判断中,根据新出台的民法典的规定宋先生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他也担心这位75岁的老人是否能够接受这样的结局。但宋先生坚持不撤诉,他的想法是坚持到法庭的最终裁决,无论结果如何他都尊重并且接受。

成为民法典生效后北京第一案的代理律师后,娄允的情绪也很复杂。“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我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委托人败诉,但是从法制进步的意义上说,民法典1176条的出台,的确让很多判决起来有难度的因运动意外伤害产生的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宋先生这个案例也说明在日后的司法解释或者具体判例中,是否能多考虑老年人从事各项体育运动的特殊风险,对具体细则更加细化。”娄允说。

现在宋先生右眼视力只有0.05左右,右眼常会不自由自主流下眼泪,走路时因为右眼判断方向艰难,常常撞到门框等障碍物,他现在出出门也都不敢走过街天桥了。宋先生意难平,“从出事第一天他把我送去医院垫付了医药费以后,他就再也没有什么表示了。我就是希望他(周先生)能够给自己真心公开道个歉。”

广州:高空抛物没砸到人,依旧判决抛物方赔偿92000多元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这个广州的“民法典第一案”中,原告69岁的庾阿婆常年居住在广州越秀区杨箕村一高层小区内。2019年5月26日下午5点许,她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个矿泉水瓶从天而降,伴随着一声响,砸到她脚边。“这个东西威力好大,水溅得我一脸,我当时整个人摔倒,血从鼻孔里流出来,眼眶也受伤了。”庾阿婆说。送医后经医生诊断,庾阿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

小区内的监控显示,当时砸到庾阿婆脚边的是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抛水瓶的是住在35层租户黄某的孩子。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1254条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5月27日,庾阿婆的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后,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支付了1万元作为赔偿。后来,庾阿婆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而因伤未痊愈,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阿婆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的。

当庾阿婆亲属再次向黄某提出赔偿时,却得到对方“等(2019年)6月回来后再说”的回答。

2019年底,庾阿婆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已支付的1万元,合计100344.12元。

在庭审过程,黄某方面表示,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直接砸中庾阿婆本人,小孩的行为与庾阿婆摔倒结果的发生之间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

但是吴东胜在庭上指出,早在2019年5月27日,双方都签署确认书,明确各方责任,并且在此鉴定书上也明确显示了庾阿婆的外伤与高空抛物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不溯及既往”与“民法典优先级”

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实施,以往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理上一直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说法,但是今年1月以后依据民法典判的其实都是2020年乃至更久以前就立案的案子,案件发生时民法典并没有生效,那为何这些案件不是用2020年适用的法律而是用民法典作为判决依据呢?

眼下宋先生和庾阿婆都觉得最后的审判结果多少有些出乎意料,毕竟如果这两起民事纠纷放在2020年,按照当时的《侵权责任法》来判,结果未必如此。

宋先生在采访中一直向记者强调:如果我的案子在2020年审结,或许对方就没那么容易全身而退了。

而庾阿婆代理律师、广州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东胜指出,开始接触委托后,并没有想到过会以民法典来判决。他当时就是认为被告方已构成侵权行为,可为当事人去争取相关权益。

这起发生在2019年的高空抛物案件“溯及既往”,是否适用民法典呢?吴东胜认为,根据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所以,这起案件适用民法典。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在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了其中的司法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的除外。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有利溯及”。

所以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法在总结以往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周杲对民法典在侵权责任判定的时间效力上做了更通俗的解释:法院做出案件判决时一般是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如果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直到民法典生效后也没有终止,或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院就可以用民法典来裁量。

这也就出现了“2020年立案的案子到了2021年用民法典来判决的原因。所以这也就成为了一个寻求最优解的过程。”他说。

栏目主编:宰飞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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