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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惩处抹黑组织被中纪委点名,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副区长孙涛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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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和 2021-01-06 09:19
摘要: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副区长孙涛涉嫌受贿一案判决书已经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今天,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副区长孙涛涉嫌受贿一案判决书已经公布。这份(2020)津03刑初3号判决书显示,孙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没收违法所得1033万余元。

副区长为逃避惩处抹黑组织

2020年1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监委对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孙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孙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为他人在职工录用上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还指出,孙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逃避惩处抹黑组织、混淆视听,对抗审查,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党性原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谋利,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财物,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危害,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20年8月17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涛受贿案,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孙涛的原单位工作人员、亲属等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到2018年,孙涛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干部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8万余元。

“打招呼”收取好处费

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7月19日发文指出,孙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让他长期滥用职权、借“影子公司”输送利益的问题浮现在公众面前。报道提到,孙涛明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经商办企业,转而以亲属名义与他人合作入“干股”注册公司,向关系密切的民营开发商打招呼帮助“合伙人”承揽工程,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收取好处费。

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判决书记录了孙涛20条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一条显示,2004年,孙涛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与韦某共同成立了天津格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借用他人身份,持有股份,但均未实际投资,孙涛利用职权承揽工程,韦某负责管理、经营。

2005年,孙涛担任滨海投资公司董事长期间,向崔某打招呼,欲承揽弘业公司发包的天津开发区御景园邸三、四期工程。崔某为感谢孙涛之前在其竞聘职务时提供的帮助以及方便今后在滨海新区承揽工程,遂将该工程交给格信公司承揽。因格信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韦某借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并将工程交给他人施工。2006年6月和2008年8月,韦某将工程收益款分给孙涛,并按照孙涛的要求使用上述工程收益人民币230.634万元购买了塘沽区两套房产,分别登记于孙涛弟弟和妻妹名下。

不算“重大立功”和“自首”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期间,孙涛利用担任原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为天津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区八方园明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或个人在项目审批、干部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下属或其他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8.491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孙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涛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判决书载明,庭审中,孙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孙涛的辩护人提出,孙涛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孙涛检举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孙涛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思想行为发生巨大转变,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为滨海新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请求法庭根据认罪认罚精神,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孙涛具有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并且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但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重大立功”“自首”辩护意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摄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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