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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锂电池引发火灾,商铺内一家5人丧命,这样一起重大事故谁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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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胡明冬 2020-12-07 19:30
摘要:本案共有7名被告。

2018年8月2日凌晨5时30分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家经营电动自行车的店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造成店铺内的实际经营者刘某伟夫妇及其子、刘某伟亲兄弟刘某林的儿子,以及刘某林妻子亲戚吴某国的儿子共计5个人死亡。

经消防部门勘察,事故起火部位为该店铺内西南侧蓄电池操作间内,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2019年4月、9月,刘某林夫妇、吴某国就该起火灾的赔偿事宜协商多次但均未能与赔偿方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店铺商号彭某车行、物业管理公司、房东彭某仙、死者刘某伟的父母刘某会夫妇、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承租人彭某明共7个被告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上述被告按份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错综复杂,原被告各执一词

对于为何起诉这7个被告,原告刘某林夫妇、吴某国是这么看的:

被告彭某明违规转借营业执照,不能免除其对店铺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另店铺房屋内有两处木质阁楼由被告彭某明搭建,故被告彭某明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电瓶起火,但不能排除是由被告爱玛公司提供的电瓶及电瓶车失火引发还是因为被告扬能公司提供充电线故障造成电瓶车失火进而引发火灾,故被告爱玛公司和被告扬能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东未对室内搭建进行定期检查,未排除房屋内隐患,未尽到出租人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进行消防、环保进行定期检查的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失火存在过错。

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店面实际经营人刘某伟的继承人,实际经营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义务造成房屋失火,被告刘某会夫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庭审中,除刘某会夫妇外,其余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层层剥茧抽丝,法院这样认定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彭某明将该店铺转让给死者刘某伟。之后,刘某伟在上址经营电动自行车业务,其中有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货渠道为刘某伟自己担任公司监事的某贸易公司,刘某林为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两人均系该公司股东。刘某伟受让店铺后,从未以彭某车行名义经营,该店铺亦未悬挂彭某车行商号标牌。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电池故障起火,被告扬能公司仅为充电器生产商,与车用锂电池无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被告爱玛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亦随车附有车用锂电池,但该公司提供的均为成品电池,无需在使用时进行组装加工,而根据现场残留大量的片状结构锂电池残骸可以确定该店内实际在进行锂电池再加工,该店铺实为故障锂电池生产商,故本起火灾事故不应由被告爱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明虽将店铺转让给刘某伟,但其并未将商号一并转让,刘某伟亦未用该商号经营,其自爱玛公司进货,亦是以其名下贸易公司的名义,故被告彭某明、彭某车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起火灾事故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引发,并非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且无依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店铺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而店铺商住混用也是事故致五人死亡的重要原因,故店铺经营人刘某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彭某仙作为房屋出租人,其对于房屋有管理义务,房屋存在商住混用情形,有安全隐患,其疏于管理,未加制止,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被告刘某会夫妇辩称认为被告彭某明搭建阁楼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本起火灾事故系店铺内进行蓄电池再加工而导致,店铺商住混用是事故致五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且不论阁楼是谁搭建,如果遵守规定,晚上不住人,就不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故被告刘某会夫妇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由被告彭某仙对原告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店铺经营者刘某伟承担90%赔偿责任。因刘某伟及其妻、子均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死亡,故被告刘某会夫妇作为刘某伟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刘某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起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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