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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见】拒绝“出街”的检察院:勇气来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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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08-31 05:58
摘要:网友的评论很耐人寻味:如果法律部门都没有拒绝的底气,何谈依法治国?

 

这几天,徐州检察院火了。对于有关方面要求其派人出街指挥交通,该院明确答复:将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

 

要求检察官上街指挥交通,是因为徐州要“创城”——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在许多地方,争取一个“创城”资格已属不易,一旦正式进入“创城”程序,那可是举城出动、“志在必得”的大事。

 

目力所及,敢于拒绝投身这种“大事”,徐州检察院还是第一家。

 

 

拒绝

 

8月18日,“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市102家单位派员上街协助交警执勤,地点是102个市区人流量较大的信号灯控制路口。活动从2016年9月1日一直持续到2017年底。一周七天都有安排,每天时长从2.5小时到4.5小时不等。“包挂单位”包括徐州市各个行政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检察院和法院也在其列。

 

对“创城”而言,这种“共同参与”早已司空见惯,惊动法、检,似也不算稀奇。但这次有些不同:7月底,中办、国办发布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特别提到“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各种干扰予以排除。

 

正是这个新规,成了徐州检察院最好的护身符。8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表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

 

似乎是怕被理解为傲慢,徐州检察院的声明这样表述,“作为徐州市创建工作的成员单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委有关决定,将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以司法办案的实际成效,为徐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既未对创建工作有任何微词,也再次将自己的立场详细解释——这“五个环境”难道还不比站街指挥交通重要?

 

相比之下,其它101家单位就很温顺——包括法院。网友的评论很耐人寻味:“检察院的做法很值得肯定,有法必依,在法律规定外的不合理要求就应该严词拒绝,如果法律部门都没有拒绝的底气,何谈依法治国?

 

 

错位

 

舆情升温下,徐州市委宣传部公开回应:让法官检察官们上街“执勤”,其实“就是个人的、自愿的志愿者活动”,“并非强制任务”。工作人员还称,此次志愿活动的开展本着两个原则,“不与本职工作冲突,不与上班时间冲突”,原先安排中与工作时间有重叠的地方已经调整。

 

其向媒体出示的红头文件,则已传遍网络。这份名为《关于各单位包挂十字路口、公交站台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由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8月18日印发,针对“各区、各有关单位”。文件首页写道:(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结合自身实际”,且“不与本职工作冲突”,或可打消公众的疑虑。但另一方面,舆论的担忧并未平息——比个案更值得忧虑的,是其背后折射的某种普遍心态。

 

即便徐州检察院可以逃过“出街”,也难掩许多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依旧受行政意志的掣肘。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在一些地方,法院被分派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甚至让法官脱下法袍去陪酒。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直言,“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这种“额外任务”,有时是有意为之的行政干预,有时则是某种长期的“无意识”或者“潜意识”。

 

行政对于司法的凌驾和干预,常常是从一些不经意的细节中透出的。比如针对徐州检察院的声明,就在宣传部门公开回应的同时,当地文明办一位负责人则对媒体说,让各单位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都是有文件规定的,如果有单位不参与,“那取消他们的文明单位就是了”。

 

言下之意,你不听话,那就不带你玩了。

 

显然,还是一种“上对下”的思维。

 

 

底气

 

对于法官检察官们遭遇的角色错位,《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法院、检察院可以说不。这样的规定,力保法官、检察官专注于主业,而无需承担额外之责。

 

然而,明文规定有了,不少官员仍然把法院、检察院当成政府部门的委办局,呼来喝去。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仍是阻碍改革的阻力。

 

有时候,一些外部因素的权重过大,也会让司法机关们身不由己。比如那位文明办工作人员的话,看着像是气话,但绝不能当儿戏的——公务员都知道,“文明创建”这样的活动跟大家有点关系,如果不去站街,评精神文明单位恐怕无望,不能评精神文明单位就没有精神文明奖,没有精神文明奖就……虽说奖金不多,可是“蚊子腿也是肉啊”。更何况,兄弟单位评上了文明先进,你不是,这在体制内也是有相当压力的。

 

然而,在这种种顾忌之外,显然还有更重要的东西需要理顺。

 

徐州这个案例,颇具戏剧性地呈现了长期存在的行政观念与法治思维的碰撞。笔者要为徐州检察院点个赞。他们敢于用法治思维去破除那些并不合理的惯例,对于长久以来被大家视为常态的积习——或许事实本身尚待厘清,但他们举出的“抗辩”理由,却足够掷地有声。

 

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也应有“正面清单”。

 

再看一个例子。距离徐州不远的一家基层法院,一起破产案件受到政府关注,要求加快进度。开会之后没几天,市政府办公室就给法院发去了督办单,要求法院反馈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如果你是这家法院的院长,你会怎么办?

 

这位院长明确指示:不许回复,告诉市政府办公室,案件审理由法院主导,跟他们没关系!于是,办公室的同志们就把空白的督办单给递了回去,并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转达了院长的意见。

 

这位院长的做法,和徐州检察院的声明一样,透着一股硬气。这硬气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着十足的底气,这底气是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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