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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的台湾儿媳错失公公赠送的一套上海房产,只因忘了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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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0-07-15 20:29
摘要: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儿子购房孝敬父母后去世,为表感谢,老人立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儿媳。20年后,儿媳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本案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老人遗嘱将房子留给台湾儿媳

张老先生年轻时因战乱颠沛流离,生育的二子一女中,长子在南京,女儿张某留在北京,小儿子张丙(化名)则到了台湾,与当地人结婚、生子。张老先生晚年落叶归根,与老伴一起定居上海。

1990年,身在台湾的张丙查出患有重大疾病,自知时日无多,便和妻子商量,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50平米的房产,登记在张老先生一人名下。几个月后,张丙因病去世。得知小儿子去世,张老先生也开始考虑后事,他自书了一份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丙的妻子刘某继承。

1996年,张老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张老先生也在1999年因病去世。身在南京的长子知道张老先生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心意,便在父亲去世之后不久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

20年后儿媳提起继承权诉讼

久居台湾的刘某与住在北京的张某一直保持着书信往来,双方也协商过房屋继承方面的事情,但迟迟没有付诸行动。直至2019年,民事诉讼的20年最长时效将过,刘某才赶到上海,向长宁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诉讼。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刘某实际上是以张老先生的遗嘱来对抗法定继承权,张老先生的妻子先过世,因此他的法定继承人便是自己的子女。其中,长子已经声明放弃,小儿子张丙虽已过世,但他和刘某的女儿作为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所以,刘某将张某和自己的女儿一起告上法庭。

儿媳未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

女儿同意刘某的主张,但张某反对。她认为,遗嘱虽然真实有效,但刘某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张老先生的遗嘱本质上属于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遗嘱生效之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张某的反对让本案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长宁法院法官顾颖解释道,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两条平行线,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要么主张这套房子属于遗赠,胜诉则房子完全归自己所有;要么依据继承法中“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胜诉则房产归刘某及两被告共同所有。

经过反复权衡,刘某选择坚持自己最初的主张,认为应该张老先生的意愿来执行,她也因此拒绝法院组织调解。

最终判决:女儿和孙女各半继承房产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丙夫妇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时,张丙还在世。张丙长期生活在台湾,对于张老先生夫妻照顾、赡养非常有限,购房行为是张丙作为人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刘某以此主张自己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缺乏依据,法院无法采纳。

因此,张老先生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遗赠,刘某没有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至于房屋的分配比例问题,张丙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与姑姑张某享有同等的继承顺位。张某长期生活在北京,并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其主张通过子女对老人尽较多赡养、照顾义务,依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两被告各半继承,刘某无权继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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