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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免罚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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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雪妍 2020-07-15 19:02
摘要:《城管免罚清单》是上海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城管局正在开展《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城管免罚清单》)起草工作。

2019年,上海在全国首创“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制度,用清晰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也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目前“免罚清单”已覆盖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消防等4个执法领域,涉及广告、合同、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防、艺术品经营、娱乐场所、出版、旅游、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20余个类别,共计61项免罚事项。

《城管免罚清单》是上海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将《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地址:gzygzy0101@126.com,传真:021-63316865,来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7楼727室,邮编200023,咨询电话:021-63316765、24029458。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附: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 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 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五、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发现的;

六、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首次被发现的;

七、 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八、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的;

九、 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首次被发现的;

十、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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