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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见】领导“打招呼”,法官听还是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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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07-31 06:19
摘要:对一个人微言轻的小法官来说,来自法院内外的各级领导干部来打招呼、办关系案难以避免,所受到的行政上级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案件的走向。而如果案件后来出了问题,还得是办案法官来背锅。而中办、国办发布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似乎提供了改变的希望。

 


近日,中办、国办发布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规定》,细化权益保障机制,拓展职业保障范围,亮点不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并特别提到“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而这些在刚出台的《规定》中,有了明确的做法。


毋庸讳言,当前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不高,原因之一便在于权力、责任与职业保障之间的不匹配。这也是法官、检察官流失的重要动因。那么,这项中央层面出台的规定,能否给司法人员积极履职,提供一套防风防雨的“冲锋衣”?

 

 

保安全


一位法官想辞职,有人问他是否工资太低、办案压力太大?他这样回答:“工资低、办案压力大我都忍了。最受不了的是,你坐在那位置上一点尊严都没有。别人可以随便指着你的鼻子骂,甚至你连家人的安全都不能保证,你当这个法官还有什么意思?”


他说的是实情。基层法院干警面临的情况非常复杂。上海闵行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开庭时,旁听席上有人竟向他扔鞋、扔包,原来此人有心脏病有恃无恐;一位女法官秉公办案,自己扛住了当事人的恐吓,但当发现孩子的名字被人刻在她的汽车身上时,坚强的女法官还是要崩溃了;长宁法官到动迁基地送达文书竟然被围攻,数小时不得脱身,调来法警之后才解围……最极端的案例是,今年初北京法官马彩云在家中被枪杀。


这些频频发生的状况,暴露出法官职业的权力、责任与保障之间极不匹配,严重损害了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和司法权威。上海浦东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2013年以来,该院法官遭遇的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案例超过33起。曾有两名法官在庭审中被当事人大肆辱骂,回到办公室后,因为感到委屈而情绪失控,由此心有余悸,最终只能从审判岗位转到综合岗位。


对法官的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和社会安全感。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新出的《规定》对此终于着墨不少。“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规定》第十七条中,还特别写明了公安机关的义务,“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


同时,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对保护司法人员的满满诚意。

 

 

排干扰


如果说,面对非理性当事人的刀枪仍属个案,但有一种软性的威胁却存在更广,躲避更难。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法官职级与行政级别挂钩,案件也难以真的由法官说了算,而要顾及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


对一个人微言轻的小法官来说,来自法院内外的各级领导干部来打招呼、办关系案难以避免,所受到的行政上级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案件的走向。而如果案件后来出了问题,还得是办案法官来背锅。去年,河南某法院一位女审判长因办错了案子被判刑。据报道,案件判决书上虽然是该法官署名,但判决结果却是上审委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审委会办错了案件,板子却打在了法官屁股上。


当下,司法改革将在全国铺开,在“法官须为案件结果终身负责”的严律之下,如何让法官真正能自己说了算,而不是由“看不见的手”说了算,成为至关重要的前提。


而再来看此番《规定》第二条,就很有剑指“潜规则”的意思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事实上,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开始之后,就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任何人过问案情,都要留下记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领导过问案情的“变种”,比如只是领导拍拍办案法官肩膀、指指卷宗、“无心”地说几句情况,这种又该如何记录?


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今年的重要任务。“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口号深入人心,而办错了案子该如何追责,是个大问题。《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这无疑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规定。


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司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其次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法官、检察官也非圣人、完人,每个人的知识结构、思维习惯都不可能360°无死角,而一些案件的差错也是机缘巧合,适当加以区分,该担责的不放过,不该担责的别“误杀”,这也是对司法人员积极履职的保护。

 

 

“获得感”


事实上,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法院也应当对法官合法权益的实现终身负责。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曾表示,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同时也要扎扎实实地保障法官权益,如果只是单纯地讲“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讲错案责任终生追究,那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对此,一位基层法院的庭长对笔者有过这样的自白:“我们既是改革的对象,也是改革的参与者和主人翁,我们不是被忽视的一群,而是处于舞台的聚光灯下。”诚然,法官所从事的是运用审理和裁判诠释、彰显法治的神圣工作,对法官队伍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法官的权益也应随其履行义务得到对应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的出台也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意义非凡。


事实上,保护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绝非法院、检察院自身的事情,而与外部因素息息相关。在一些地方,法院被分派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甚至让法官脱下法袍去陪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直言,“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直至今日,不少地方的不少官员仍然把法院、检察院当成政府部门的委办局,呼来喝去。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和做法,恰恰是阻碍改革的最大阻力。


对于这样的角色错位,《规定》第三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法院、检察院可以说不。这样的规定,力保法官、检察官专注于主业,而无需承担额外之责。这是对长期错位的司法部门定位的更正,也是很多地方领导需要细细咂摸的地方。


《规定》一共27条,较为详备。但有了这个《规定》,绝不意味着万事都能迎刃而解。应该看到,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司法环境各异,即使在面积不算大的上海,各区面临的情况也应区别分析。次之,即便已经细化版本,与落实落地仍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跨越。唯有准确理解《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允许差异化设计,才能让《规定》起到倍数效应乃至乘数效应,补上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亟需的一块短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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