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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一审获刑九年,离职后还收了近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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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2020-05-30 22:05
摘要:接受审查调查一年多后,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走上了被告席

接受审查调查一年多后,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走上了被告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5月30日发布消息:2020年5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共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子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杨子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杨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杨子明在法庭上 微信公众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图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子明在担任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1万余元;2017年至2018年,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96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子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杨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属自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杨子明,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吉林舒兰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2年11月,任吉林市委副书记;2006年2月,任吉林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06年12月,任长春市委常委;2007年2月,任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11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2016年3月,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25日网站援引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9月,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了杨子明被开除党籍的消息:经查,杨子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公款高消费高档烟酒;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违规收受礼金、接受他人为其翻建住宅,少支付工程款、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承包鱼塘,并私自扩建,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离职后利用本人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纪检部门点评:杨子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违规逾矩,将本应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变为庸俗的私情金钱关系,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子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吴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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