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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儿童欲逃被阻,肇事者意外猝死……这些案件,为何被最高法“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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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凤波 2020-05-19 08:36
摘要:无论何种情况的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法律都不予鼓励、不予保护,从法律层面鼓励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备受社会关注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等案例入选。公布这十大典型民事案例的意义在于,无论何种情况的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行为,法律都不予鼓励、不予保护,从法律层面鼓励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

这些案例中,有三起案例尤为典型。

第一例: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村里的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村干部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救助,但吴某某仍然未被抢救成功。吴某某死亡后,其子女以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第二例:郭某某在小区骑自行车时把一名5岁的男童撞倒致伤,同小区居民孙某把正要离去的郭某某拦下,让其等待男童家长前来处理。在等待过程中,有基础病的郭某某突然死亡。事后,郭某某的家人起诉孙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赔偿40余万元。

第三例: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里吃“霸王餐”。李某看到马某等人吃完饭后不结账就大摇大摆地走出了餐馆,便追出去让马某买完单再走。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这些案例连普通百姓都能“断”出是非,法律上的判断也很清楚。比如吴某某私自采摘杨梅一事,杨梅本身并没有隐患,村里也没有开放杨梅采摘项目,吴某某又是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其所作所为没有值得同情的道理。郭某某撞伤儿童一事中,郭某某不仅没有送受伤儿童去医院看伤,而是意欲逃跑,同小区居民孙某的及时拦阻是正义行为,郭某某有病在身突然死亡是偶发事件,与小区物业公司、孙某没有任何直接关系。马某等人就餐不付钱,本身有错在先,餐馆人员追赶要求付款属于正当行为,马某在逃跑中摔伤,可谓咎由自取。

一眼就能看明白的是非官司,为什么错误一方还要起诉无错一方?主要原因就是,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是同情“弱者”的,谁受伤、谁大闹,谁就有可能赢得官司。

但其实,法律的意义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上占有话语权,最核心的就是一个“理”字。“弱势群体”不等于天然得到特殊照顾,当事人更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将自己定义为“弱势群体”。何况在法律条文之外,还有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此次通报就是告诉人们,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法律未必保护,而且是要付出代价的。

通报中还有一例没有赢家的案例。许某以上万元的费用请求常某某帮忙“暗刷流量”。不久,常某某再次让许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支付。常某某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暗刷流量”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商业道德要求,破坏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用户构成了欺骗。无论常某某还是许某,他们谁当原告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法院还要收缴双方的非法获利。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个别人不仅道德观念淡薄,甚至脑子里的法律知识也是一片空白。

维护社会公德,规范公民行为,是法律的重要责任。“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最高法向会社会公布这十大典型民事案例,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了社会公德,维护了公序良俗,是对违反社会道德者的一次沉重打击。让无理取闹者打不到“小算盘”,让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法治的意义。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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