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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防控发布| 隐瞒疫情者,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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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姚勤毅 2020-03-18 14:39
摘要:不如实申报疫情、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下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尹欣,介绍了当下市民关心的出入境相关问题。

    据介绍,国家卫建委2020年1号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有关证书或者证件。不如实申报疫情、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旦被列为失信主体,将不能享受有关医疗费用的财政补助、医疗救助等,并可能对今后申请贷款、开办企业等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在此提醒各位入境人员,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严格履行健康申报义务,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要因一时侥幸而造成终身遗憾。

栏目主编:顾泳 文字编辑:彭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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