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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见】性侵儿童者要不要“示众”?慈溪新规引发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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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06-25 07:00
摘要: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是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慈溪此举,显露出破除脓疮痈疽的锐气。然而,当地公检法司自发形成的“实施办法”,大致相当于部门之间的协议,相比于美国“梅根法案”而言位阶很低;至于出台之前做过哪些调研、论证,目前也未披露。

“我总想睡一觉就能回到过去,可早上起来发现,还是没有任何变化。” 韩国电影《素媛》根据一宗儿童性侵案改编,一名9岁女童遇上一个喝醉的变态大叔被严重暴力性侵,导致永久伤残。这句台词,让人深深感受到被性侵儿童及其家庭的绝望和无助。

 

事关孩子的事情总令人备加关注。近日,浙江慈溪出台新规,将性侵儿童者的信息公之于众,以起预防警示作用。消息一出,拥护者甚众,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反对声音,认为这有碍于有关人员回归社会。

 

谁有理?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防患未然

 

慈溪出台的这项新规,全称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由当地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据《办法》,在当地,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有消息称,慈溪在两年内共抓获了50多名性侵儿童的“渣男”,或许是刺激当地先行一步的原因之一。

 

什么样的犯罪者会被公开信息?《办法》列举了6种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

 

“我对此举坚决支持,去年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吁,今天为这疾呼。性侵未成年人案持续上升,为不让更多的孩子遭殃!”上海法院一位有20多年少年审判经历的法官在朋友圈转发了这条消息,并写下上述评语。

 

是的,这不是不普通网友,而是一位资深法官的义愤填膺。

 

谁都知道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种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但近年针对性侵行为的预防措施却收效甚微。有调查报告披露,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全年被曝光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一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性侵案件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以7岁到14岁的孩子居多。

 

值得注意的是,性犯罪的重犯率是极高的。例如美国的统计发现,性犯罪再犯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四倍,日本的调查发现性犯罪重犯率在25%以上,中国台湾地区的统计表明连续暴力性性侵犯罪的再犯率高达95%。而在中国大陆,一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累犯案件为135起,占26.84%;超过七成的施暴者是“熟人”——老师、亲戚、邻居之类。

 

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看来,“比起承担刑事责任的惩戒,公开个人信息的做法能发挥更大的威慑力。”——同样是一位法学家。

 

这很容易让人想到美国的“梅根法案”。由于小女孩梅根被性侵致死,美国1994年形成“梅根法案”,将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向社区与公众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居住的社区中登记的那些有性侵前科记录者的详细信息,有的州甚至立法要求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必须在所居住房屋的窗户上张贴明显标识,以保护孩子们。姚建龙认为,在司法层面,我们也应该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保护孩子不受侵害。

 

 

“道德清洗”

 

但“梅根法案”能被照搬吗?

 

“话不多说,一个服完刑的人具备所有常人应有的权利,隐私权总该有吧。”

 

“想起了东野圭吾的《信》,一个人犯罪,身边所有亲近之人都要承受它所带来的恶果。公开信息未必是好事,罪犯有罪,但他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孩子要替他偿罪,倒是有些残忍了。”……

 

在一大片点赞、肯定的声音中,三五条异样的评论也会出现在新闻的评论区,却被迅速淹没。

 

对于慈溪出台的新规,法学界也有不少人士表现出忧虑和质疑。华政刑法专家刘宪权教授表示,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者,如果他们已经服刑,受到了法律的惩戒,那么待其出狱后再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无异于“一罪二罚”。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法律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慈溪当地出台所谓的“新规”,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有人担心,在披露犯罪分子信息的过程中,一旦技术层面操作不当,很可能会无意中泄露受到性侵害的儿童的信息。

 

更有学者拿出数据说话,认为“梅根法案”在美国的实施状况不够理想。从数据统计来看,梅根法案对患有严重“恋童癖”的性犯罪者制约并不明显,因为严重“恋童癖”属于一种难以逆转的人格障碍,单纯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对其产生约束的,这类人群正是无视梅根法案,重复性侵未成年人的主要群体。

 

在约束非恋童癖犯罪者方面,“梅根法案”虽有一定作用,但这也使得这些人在出狱以后四处碰壁:出狱后的性犯罪者要搬到某处居住,当地的居民会自发活动表示反对,去应聘工作也会遭到其他雇员的抗议。他们成了别人眼中的异类,甚至成为别人攻击的对象。2000年以后,攻击被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的暴力事件猛增。

 

不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性犯罪者更沦落为 “弱势群体”,由于自身信息的曝光,这使得他们难以被社会接纳,甚至基本的温饱和生存都出现了问题,许多人变得破罐子破摔,走上了抢劫、杀人、报复社会等另外的犯罪道路。

 

总之,官方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加强对性犯罪者信息的登记和公开,但是这样的投入并没有带来合理的回报,实际产生的效果比较有限。

 

美国如此,慈溪呢?

 

 

让子弹飞

 

往往有那么一些新规,很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并赢得一片叫好。

 

以浙江慈溪的试水而言,在网上赢得压倒性赞誉,甚至被冠以“中国灯塔”等美名,呼唤将“慈溪经验推广全国”的声音也已不绝于耳。“溢美之词”不少,倒也显示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即便网民远不能代表社会公众之全部。

 

究其原因,未成年人被性侵问题是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慈溪此举,显露出破除脓疮痈疽的锐气,尝试从司法制度层面预防此类犯罪的勇气,以及敢于先行一步的“霸气”。然而,当地公检法司自发形成的“实施办法”,大致相当于部门之间的协议,相比于美国“梅根法案”而言位阶很低;至于出台之前做过哪些调研、论证,目前也未披露。

 

一项举措是否出台,不能仅由于“解气”。常常能听到这样的论调,“贩卖儿童的直接枪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应引进新加坡鞭刑”、“对性侵儿童者处以化学阉割”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完全理解发出这些声音的人心中的焦虑,想一举惩治犯罪、消除问题的迫切心情,然而在立法者眼中,很多事情并不能一蹴而就,甚至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可行性。

 

比如,有人认为目前初中生犯下的恶性案件增多,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通过严刑化的立法,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然而,随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不仅不是药到病除的灵丹妙药,反而会带来一些不良连锁反应。

 

数年前,密集发生的醉驾致死案触痛大众神经,“醉驾入刑”呼声渐高。在向社会多轮征集数万条意见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列入刑法。第一年实施,全国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京沪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虽然存在各地刑罚尺度不一等情况,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逐渐解决了这些问题。

 

然而,对于同样呼声很高的“毒驾入刑”,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时并未列入,原因是“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

 

这显示了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立法之前,慎之又慎,力求万全;立法之后,静观其效,评估修正。

 

话题回到慈溪新规的各种争议上,想起胡适先生一句话,“因为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未必真非。’”有了自由讨论的空气、容忍试错的大环境以及开放包容的氛围,社会才会变得更好。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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