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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法典⑮ | 都什么时候了,还在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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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童潇 王逸云 朱昕怡 2020-02-27 08:31
摘要:“思想汇”栏目与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为了加强全社会依法防控的意识,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汇”栏目与该团队联合推出“抗疫法典”专栏。专栏共分十八期,通过案例假设,以案释法,对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其中,第一至第三期重点聚焦《刑法》相关条款,第四、五期聚焦传染病防治,第六至第九期聚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第十期聚焦信息公开,第十一期聚焦价格控制,第十二期聚焦交通运输,第十三期至十四期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第十五期聚焦动物防疫,第十六期聚焦公益捐赠,第十七期聚焦劳动关系和医疗保障,第十八期聚焦上海市防疫工作(包括企业复工等)


【案例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大景区纷纷暂停营业。某地景区野生猕猴因无人投喂,性情越发暴躁。部分猕猴为获取食物,频繁骚扰景区周边居民,影响居民人身安全。当地政府为消除猕猴伤人的隐患,积极采取行动,联合景区派遣专员对野生猕猴定时定点投喂,杜绝猕猴扰民的情况。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的权力。本案例中,在野生猕猴可能危及居民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野生动物对人类活动造成的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在甲的驯养场当场查获一只果子狸。经鉴定,送检的涉案动物确系果子狸(共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甲称其是在某超市门前购得非法猎捕的果子狸,并将其饲养于驯养场内。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甲在集贸市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于驯养场内进行饲养,属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案例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市场监督总局、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草局联合发文,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A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逐一进行排查,发现乙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暗中销售果子狸、蝙蝠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且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经查,上述野生动物系乙从个人处购得,并无相关票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A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涉案财物实施了扣押,对涉案经营场所实施查封,并立案调查。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乙销售野生动物制品,但无法出具合法的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将受到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此外,根据近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即使乙能够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也不能再销售陆生野生动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转载请注明来源“上观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周丹旎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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