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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体育局发布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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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上海体育 2020-02-07 18:22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的传播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防控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要严格按照本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组织指挥体系,做到服从大局、服从指挥、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三)坚持预防为本,强化应急处置

全市各级公共体育场馆及经营性体育场所要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落实日常防控举措,做到不遗漏、不马虎、不放松,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强化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一旦发现疫情,确保发现、报告、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三、公共体育场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暂停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活动

1.公共体育场馆暂停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根据疫情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另行通知。

2.非必要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一律取消或推迟。必须举办的竞赛活动,须经报市(区)体育局批准方可举办。

(二)坚持排查,掌握疫情发展

1.场馆入口处须配备体温检测工具,设专人负责。体温偏高者、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场馆。

2.密切关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职工,要了解患病情况和病因,如有怀疑,要立即向疫情防控责任人汇报并做好记录,及时追查患病职工情况,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梳理离沪返沪人员,重点排查前往重点区域回沪人员和近期接触过重点区域的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14天措施,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方可正常上班。全面排查其他地方返沪人员,做好登记报告和居家隔离工作(一般为7天),严密监控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做好身体检查,一旦出现可疑病例,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协助就诊。

4.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报告: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2)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3)场馆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加强消毒,减少传播源

1.场馆单位应确保口罩、体温检测设备、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的储备。

2.对职工加强疫情防范宣传和教育,进入办公场所须佩戴口罩、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保持家庭住所至单位两点一线,减少与工作之外人群的接触,每天向单位报告身体情况。

3.严密组织环境卫生清洁及场馆、办公场所等区域的消毒和通风工作,重点对公共区域,密集接触部位进行消毒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供检查;洗手间内为职工提供消毒洗手液。

4.食堂不提供集中就餐,职工就餐应到食堂领取,然后回各自工作岗位分散就餐。

(四)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疫情报告

职工中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疫情防控责任人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同时,疫情防控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报告备案。

2.疫情处置

(1)发现体温异常者及疑似病人,应协助及时送至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2)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

(3)对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接触过的场所和物品,须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采取必要的检查、预防和隔离措施;

(4)单位如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职工了解情况,稳定职工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场馆工作稳定。

3.信息发布

疫情报告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对于未经核实的疫情,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


四、经营性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暂停聚集性赛事和活动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经营性体育场所单位暂停组织举办各类线下人员聚集的体育赛事、团体操课、体育培训等活动。体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于2月29日24时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鼓励利用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居家健身方法,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类经营性体育场所应严格贯彻落实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公共体育场馆疫情防控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场所环境与设施设备的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严格建立入场人员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异常的人员不得进入场所,要科学合理控制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数规模和密度。做好本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要为在岗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全程全时段佩戴口罩。达不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体育场所要暂停开放营业。

(三)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开放运营的经营性体育场所要及时向属地体育部门报备,并接受社会、市民、有关部门的监督。暂停运营的经营性体育场所要及时通知客户并公示信息,同时做好客户的说明解释工作。开放运营的经营性体育场所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属地街镇和体育部门报告,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栏目主编:陈华 文字编辑:龚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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